毋庸置疑,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推动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作为主要市场主体的民营企业遇到纠纷后,如何高效解决纠纷,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法院必须积极考虑和认真对待的问题。
为此,兴宁区法院保全中心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尽量减少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的不当影响,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2018年,兴宁区法院共受理财产保全案件934件,同比增长102%。其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民营企业的财产保全案件为534件,占比57.13%,涉案金额6.32亿元。
遇到“想保全却无财产担保”不要慌
为了保障民营企业实现胜诉权,兴宁区法院保全中心积极做好财产保全的告知和引导,充分运用财产保全措施,提示涉案民营企业充分运用保全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但与保全相关的问题又出现了……
“很多企业都知道保全很重要,但是他们陷入纠纷中,已经没有足够的财产为保全抵押。”
为此,兴宁区法院保全中心为遇到此类问题困扰的民营企业充分释明法律规定,特别是向他们介绍了保单保函的担保方式,这使民营企业可以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担保方式,解决民营企业“想保全却无财产担保”的后顾之忧。
据统计,2018年,兴宁区法院涉民营企业的财产保全案件534件,其中525件为保险公司保函担保,保单保函使用率为98.31%。
能“活封”绝不“死封”
“虽然企业陷入纠纷不可怕,可怕的是纠纷把企业拖垮。”
在原告陆某诉被告广西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陆某向兴宁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经营的南宁市某卖场的12套红木组合家具。
“我们在保全过程中,考虑到该公司经营的卖场正常营业需要,如果采取‘死封’对于该公司后续经营会产生负面影响,更不利于保障原告全部债权的实现。”兴宁区法院保全中心法官表示。
因此,兴宁区法院保全中心决定对该12套红木家具实施“活封”。 通过财产“活封”,既实现了保全财产的目的,又将财产保全对涉案民营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兼顾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保全中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兴宁区法院保全中心负责人表示。
在采取财产保全时,兴宁区法院保全中心严格贯彻落实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尽量采取软查封、活封、活扣措施,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前提下,将财产保全对涉案民营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灵活变更措施助流转经营
在兴宁区法院受理原告何某等58人诉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兴宁区法院保全中心对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因为经营需要,我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可以解封不?”在诉讼过程中,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保全执行提出了申请。
“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造成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申请解除账户、必要流动资金,经法院审查属实的,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兴宁区法院保全中心负责人表示。
为了该房地产公司能够正常使用该基本账户进行运营,兴宁区法院保全中心通过置换被财产保全冻结账号的形式,既实现了保全申请人的保全目的,又不影响涉案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除了及时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我们在财产保全过程中,经审查确属超标的额保全的,及时裁定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保全;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通过灵活的保全措施,充分保障涉案民营企业的资金流转和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