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百日攻坚专题动员部署会精神,继在全市法院率先成立“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团队”打响百日攻坚活动第一枪后,3月29日,兴宁区法院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执行行动,共出动42名执行干警分成5组针对一批以民营企业、投资者等为申请主体的民商事执行案件开展集中执行。广西电视台、南宁电视台等媒体记者全程参与报道。
房子被拍卖了,住在里面的不是买受人?
2014年11月,樊某春向张某萍借款17万元,称一个月内还清,并出具了借条。然而,直到2016年1月份,经多次催促,樊某春只还了4万多元,剩余的12万元余元一直未偿还。为此,张某萍将樊某春诉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樊某春名下有一处房产,由于樊某春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对樊某春的房产进行了拍卖处置。拍卖之前,法院已完成腾房并换了锁,樊某春也搬离该处。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去看房时发现门锁已被换并且有人居住。为了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决定采取强制腾房措施。
3月29日上午9时,执行干警一行来到了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某小区。“开门!”兴宁区法院执行法官一边敲门一边表明来意。经多次敲门,屋内无人响应后,在小区物业的见证下,执行法官决定采取强制开锁。开锁进屋后,执行法官发现屋内有大量生活用品洗晒的衣服,证明确实有人一直在此居住。经过调查小区物业部门的相关登记记录,执行法官得知了居住在此的是樊某及其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再换上新锁后,执行干警立即前往樊某工作单位。对于执行干警的到来,樊某依旧理直气壮的表示:“自己是樊某春的堂弟,由于樊某春不还钱,我就继续住着。”于是,执行法官依法将其拘传回法院。
“非法撕毁法院封条,自行更换法院查封房屋的门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属于暴力抗法的一种情形,我们将依法予以惩处。”回到法院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樊某进行了训诫。“我知道错了,擅自更换法院查封房屋的门锁是违法的行为。请法院再给我一次机会,我立即将房屋清空。”在法官的训诫下,樊某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书面保证三天搬离。鉴于樊某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能及时改正,执行法官决定免除对樊某的处罚。
投资时不讲信誉,执行中死不悔改,拘留等着你!
李某、梁某经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11月底,李某以投资白泥生意有丰厚利润为由,与梁某协商合伙投资白泥生意,并要求梁某投资100000元,书面协议待梁某出资后再另行签订。2014年11月24日,李某向梁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梁某投资白泥款10万元。12月9日,梁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转入10万元。然而,李某在收到投资款后,拒绝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也未将款项用于投资,梁某多次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投资款,李某一直未归还。立案执行后,梁某经多次传唤仍拒不履行,执行法官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行动当天,执行法官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地址来到了李某的住所。但该小区物业表示,该住所长期无人居住。于是,执行法官再次电话联系李某。这次,李某终于接了电话,并表示马上到法院处理案件。到了法院后,李某依旧再为自己找借口,编织各种理由,就是不愿意履行还款义务,也不做任何计划。既然李某死不悔改,执行法官当机立断,依法当场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强制破门击碎“老赖”佯装不在的幻想:“我搬!”
李某正由于生意周转需要分别于2014年1月、6月、8月向吴某借款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并约定了月利息。但借款期限到后,李某正一直没有履行还款。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正及其妻子罗某娇共同偿还吴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但李某正及其妻子并没有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由于吴某正在投资某工程,急需资金周转,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某正除了一套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决定依法拍卖其房屋,并分别两次粘贴腾房公告,责令其限期搬出房屋,但是被执行人李某正及其妻子罗某娇依旧置之不理。
3月29日,执行法官一行来到李某正位于青秀区白花岭某小区被执行人李某正的住所。经多次敲门,都无人应答,执行法官于是决定强制破门。换锁过程中,执行法官突然发现屋内有人顶着,企图阻止破门。原来是被执行人李某正的妻子,本案另一被执行人罗某娇一直在屋内,其见门快被打开,才主动开门。执行法官进屋后立即向其出示证件及搜查令,表明来意,要求罗某娇履行还款义务。经搜查,未发现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在强制执行的威慑下,罗某娇承诺一个月内将房屋清空,交给法院处置。申请执行人吴某考虑到屋内物品较多,认为罗某娇提出的方案符合实际情况,同意给罗某娇一个月腾房的时间。下一步,法院将对李某正及罗某娇的房产进行拍卖。
据悉,兴宁区法院在此次“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执行行动中共执行完毕15件,拘传4人,拘留2人,搜查1处,强制腾空房屋3处,执行到位金额319.85万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商环境就像空气,只有空气清新了才能吸引更多投资,所以要创造更具吸引力的营商环境。下一步,兴宁区法院将继续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百日攻坚活动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提升民商事纠纷的化解质效,维护民企、企业家、投资者等当事人的胜诉权,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