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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法院执行集中接待日制度初显成效
作者:杨超 林炜明  发布时间:2019-03-13 15:38:59 打印 字号: | |
  • 经执行法官调解,陈某黎某握手言和
  • 陈某向黎某当场履行2.8万元
  • 在执行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月12日,是兴宁区法院第二个执行集中接待日。当天上午,执行局全体法官共集中接待35名当事人,当场执结完毕8件,执行到位金额50余万元,执行集中接待日制度初显成效。

在刘某与韦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韦某锋因购买农机产品资金不足向刘某借款395100元,约定韦某锋在农机补贴到账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借款。但农机补贴款到账后,韦某锋却没有按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按照法院生效判决,韦某锋应向刘某偿还借款349900元并支付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执行案款281755.5元,之后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法院暂时无法将剩余财产执行到位。当天,申请执行人刘某利用执行案件集中接待日到法院领取执行案款顺便向法院咨询案件进展。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刘某表示尝试联系韦某锋。不过一会儿,被法院扣划存款的韦某锋就来到了法院。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韦某锋当日履行50000元,扣除已扣划的执行款及支付执行费后,剩余的60044.75元将于4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在黎某申请执行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酒后生事,陈某持大砍刀砍伤黎某的小手指,且陈某拒绝赔偿黎某各项损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需支付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误工费等总计2.8万元。但陈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一方面对陈某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另一方面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希望能促成双方和解,快速拿到2.8万元赔偿款,不必走程序拍卖陈某一家赖以为生的房产。执行法官利用执行接待日再次致电,通知双方到法院。在当天接待过程中,通过执行法官的努力,双方不但就还款达成了一致意见,还化干戈为玉帛,双方摒弃前嫌再次握手言和。随后,陈某向黎某当场履行了2.8万元。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执行集中接待日制度不但有效解决了当事人与执行法官之间沟通不畅的问题,更为双方当事人搭起了沟通的桥梁,兴宁区法院执行法官充分利用执行集中接待日制度,针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标的额较小等案件,通过释法说理,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高效、和谐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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