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春节期间热映的科幻电影《流浪地球》有一句台词火了:“北京第三区交通委提醒您: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这是针对广大的司机朋友说的。作为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在这里小编也想提醒广大的市民朋友,如果有案件在法院没有履行完毕,那是会付出代价的哦。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醒您:
道路千万条,守信第一条。
失信还逍遥?法院不轻饶!
失信的成本有多高?你知道吗?
1.被公开曝光,自己和家人脸上无光
俗话说:“人要脸,树要皮。”你想想看,假如有一天你作为被执行人的大头像出现在自己家的电视里、小区的公告栏里,那么多亲戚朋友看到了会是怎么反应?街坊邻居会怎么想?丢人啊!2018年6月,兴宁区法院就首先在抖音短视频上公布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和悬赏公告,几天之后被执行人周某看到了,觉得脸上无光,担心被其他亲戚朋友看见了更加没面子,立刻联系执行法官要求撤下其信息,并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处置房产归还欠款,不再规避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媒体包括电视报纸、公交地铁、社交短视频、被执行人居住地张贴公告等方式。
2.被限制消费,自己和子女受到影响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老赖”不是这么好当的,敢当就要付出代价。世界那么大,你想乘坐高铁、飞机外出旅游度假?不可能的!二娃时代已到来,你想换房换车改善家人生活条件?不可能的!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你想让子女就读贵族私立学校?不可能的!为什么?因为你是失信被执行人!一旦被法院认定为失信,你本人和子女的学习生活或多或少的受到影响,除非你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有媒体报道称,2018年7月,浙江温州饶先生的儿子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学。但学校来电称:父亲存在失信行为,请立即处理,否则不予录取。原因在于饶某拖欠银行20多万贷款2年多了,此前曾被法院强制执行,纳入失信名单时,执行法官已明确告知他失信后果,但当时饶某心存侥幸,并未正视,这下立马还清。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3.被列入失信,不良信用记录全国可查
在这个地方混不下去了,跑去外地总可以了吧?这个法院有案件未结案,其它地区或者系统的人怎么可能知道呢?法官劝你千万别存在侥幸心理!2019年春节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谢某在广东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了首付款,以为做得神不知鬼不觉,岂料在银行审查他个人征信的时候发现谢某是失信被执行人,遂告知谢某贷款审核不通过,建议立即履行义务。否则,不但贷款通不过,开发商还有可能追究他的违约责任,谢某无奈只好联系申请人归还了6万元欠款。
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互联网金融数据共享,不良信用记录短时间内难以消除。
4.被拍卖财产,自己和家人居无定所
对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有些被执行人理解法律不到位,认为自己名下只有一套房,法院无可奈何不能拍卖,因此打算“一赖到底”。小编只能说这样的想法很傻很天真啊!从2015年5月5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以来,唯一住房不再是“老赖”的护身符,只要符合拍卖条件,被执行人的房产都有可能被法院拍卖用于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从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网络拍卖75万余次,成交22.1万件。其中不乏被执行人名下唯一的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被拘留罚款,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失
春节、中秋是万家团圆的日子,一家人聚在一起吃个团圆饭,幸福就是这么简单。可是失信被执行人就是不敢在家度过啊!为什么呢?因-为-法-院-一-定-会-找-到-你!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会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特别是在中秋、春节这些重大的节假日里,说不定你在家吃着饭,执行干警就会从天而降拘传被执行人,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2018年春节期间,执行干警就到被执行人陆某家中,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陆某拘传并扣留其小轿车到法院,陆某看到自己有被拘留的风险当场就履行了8万元。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的金额,为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6.被判处刑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都有可能构成本罪。该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为严重的是妨害了司法正常秩序,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欠债不还也会被判刑?夸张了吧!你是不是觉得这在危言耸听?真的不是!
2018年7月12日,兴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卿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判处卿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卿某与巫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广西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要求卿某向巫某给付货款162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6年6月生效后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行。2016年8月,卿某向法院报告其财产包括名下的一辆车小型轿车,随即又将该车辆以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并转移所得款项,未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要求其履行的还款义务。此外,卿某还更换联系方式且未通知法院执行人员,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卿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故意转移财产,妨害司法秩序,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俗话说:“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有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只要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任何时候法院都会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将案件执行到底,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敦促被执行人尽早积极主动全面履行义务,避免“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一人被曝光、亲人脸无光”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