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兴宁区法院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服务民生的职能,通过及时审判定纷止争,在审判过程中坚持调解先行,执行过程中加强司法联动,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司法的阳光照耀到每一位付出辛勤劳动的劳动者,让劳动者高高兴兴回家过年。
审判 及时判决确权利
2018年5月,陶某带领李某等23名工人到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某大厦商铺进行玻璃隔断恢复安装工程施工,李某等23人在该工地进行施工一个多月完成施工,本应在施工完成后就支付工钱,但除去陶某在施工过程中支付的13800元外,其余拖欠李某等23人工资约15万元一直未发,李某等人多次要求陶某支付工资,但陶某总是托词延缓支付,之后更是置之不理。2018年6月初,李某等23人到南宁市兴宁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陶某委托律师到劳动监察大队配合调查,但仍未支付李某等23人的剩余工资。
眼看即将过年,无奈的李某等23人于2018年10月底向兴宁区法院起诉,要求陶某支付工资款。因涉及群体性民生案件,兴宁区法院在立案受理后即向李某等人和陶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传票,在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举证和答辩期限的前提下,于12月5日即开庭审理该系列案件并作出判决,被告陶某需支付李某等23人剩余工资共计147599元。该系列案从立案到判决不足两个月,法院及时判决,有利于李某等23人明确其合法权益,定纷止争,确保涉及群体性民生案件能够顺利结案,依法维护涉民生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 让群众收获满意
“没想到这个案件公司能够调解并且主动履行,拿回工资款这么顺利。”陆某对于广西某养殖公司主动履行了调解款至今还激动万分。
2013年陆某应聘到广西某养殖公司从事饲养技术员工作。因为养殖的特殊性,正常的休息日很难保证,但广西某养殖公司对一直都没有足额发放加班费。2018年6月30日,双方因故解除劳动关系,陆某就加班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进行协商,但是广西某养殖公司只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4000元。陆某不同意该方案,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广西某养殖公司尚需支付陆某各项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40376元。广西某养殖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兴宁区法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考虑到双方虽在存在对立,但仍存在一定的调解基础,主办法官遂多次电话联系广西某养殖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因为养殖公司效益问题,无力支付过多的费用,但表示如果能在仲裁裁决基础上降低一些费用可以主动筹集款项,主办法官即将广西某养殖公司的调解意向转达陆某,并就养殖公司的效益以及执行相关问题耐心向陆某说理后,陆某表示如果养殖公司能够在半个月内支付款项,则愿意在仲裁裁决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诉求,广西某养殖公司看到陆某诚意后,主动提出可以在10天内将35000元支付完毕。兴宁区法院在审查双方证据材料后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依法作出调解书,确认广西某养殖公司在10日内将各项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35000元支付完毕。广西某养殖公司趁着年底生猪需求上涨的良好局面,积极筹款,在出具调解书的第8天即将上述款项足额汇入我院账户,法院遂通知陆某办理相关领款手续,“感谢兴宁区法院能够及时调解让我拿到补偿款和加班费,我可以回家过个好年了。”陆某高兴地向法院主办法官表示感谢。
执行 限高消费显神威
“这个案件从立案执行拿回工资等款项才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真的非常感谢执行法官。”从执行法官手上拿到执行款的周某非常惊喜的说道。
2017年周某到南宁某医院从事平面设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在应聘时约定周某工资为3500元,职位补贴300元。2018年6月6日,刚请假回来的周某收到公司调整岗位的通知,要求其去从事文字编辑并调低了工资。周某提出异议,该公司便于2018年6月7日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周某遂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南宁某医院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兴宁区法院,经依法审理,法院判决南宁某医院足额支付周某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34785元。
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周某向兴宁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对南宁某医院进行财产查控时,未发现其账面上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便对该医院开展详细的工商登记查询,根据查询的结果决定对公司的法定代笔人靳某作出限制高消费处理。几天后,靳某因为受限无法坐飞机外出,遂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将款项和执行款转入法院账户以解除对其高消费的限制。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下一步,兴宁区法院将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法院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主动作为,加大对涉民生、民企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依法保障民生、民企案件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