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良的法治环境,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阳光和雨露。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民营经济发展迅速,目前有民营企业近2万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新形势下,兴宁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执职能,将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落实、落细,服务和保障好民营经济发展。
“民营企业是民事诉讼的重要主体。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直接关系民营企业的利益,甚至是生死存亡。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一直是兴宁区法院服务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也始终是兴宁区法院的一道‘必答题’。”兴宁区法院院长罗君如是说。
主动服务更到位
为了从机制、体制上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兴宁区法院将服务触角延伸、再延伸。
面对商事纠纷不断增长的形势,兴宁区法院从方便民营企业诉讼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整合资源、巡回审判、就地化解”的思路。2017年3月,该院在兴宁区工商联成立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巡回法庭”,将审判重心前移,通过专业审理和联合调处机制,快速化解涉民营企业纠纷,有效提升审判质效。
“巡回法庭的审判效率非常高!我代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从立案到判决仅用了半个月,案件审理周期成倍缩短,真是没有想到。”某民营企业的代理人黄律师感慨,案件质效高,得益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巡回法庭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理的机制。考虑到涉民营企业纠纷类型繁多,巡回法庭实行案件归类管理,对民间借贷、买卖合同、股权转让、融资租赁等纠纷设立快速处理的“绿色通道”。挂牌成立以来,巡回法庭受理涉民营企业纠纷案件283件,审结242件,其中调解案件96件,促成当事人和解并撤诉36件,当庭宣判99件,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兴宁区法院积极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8年7月,该院与兴宁区工商联(商会)共同设立“非公企业纠纷联合调解中心”,吸纳工商联执委、商会会员为调解员,发挥商会调解形式灵活、方便快捷、不伤和气等优势,就地、快速化解纠纷。调解中心成立以来共参与调解案件25件,成功调解4件,效果初显。
安全保障更深入
法治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兴宁区法院始终贯彻“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理念,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注重对民营企业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全面保护,对于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行为,依法坚决予以制裁,对民营企业合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保护。
2018年6月,一起执行异议案件摆到兴宁区法院执行法官陆法官的面前。某民营企业刚购置不久的二手房产被法院查封,因房产系该企业的主要办公场所,如被法院处置将严重影响公司经营。接到执行异议申请后,陆法官立即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听证会,又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一同实地走访,了解到该民营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向被执行人王某购买了涉案房产,并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在付款当天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但是在当天双方前往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因王某未带齐过户所需的全部证件材料,没有成功办理过户手续,此后王某的债权人胡某持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王某拖欠欠款,根据胡某的申请,法院查封了涉案房产。
“我们经过调查,发现该企业已付清房款,并实际占用房屋,也缴纳了房屋占有使用期间的物业费用,且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存在过错,应当支持其申请。”法院依法对涉案房产予以解封。
“真是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赵某激动地说,“非常感谢法院!异议申请得到支持,增强了我们对法治环境的信心!”。
2017年以来,兴宁区法院对扰乱和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重拳出击,依法惩处危害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和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的犯罪、涉黑恶势力犯罪,共69件124人。审查民营企业提出的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和执行异议申请25件,依法解除查封措施13件。
平等保护更全面
在市场经济下,资本融合不断深入,随之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出现。如何切实平等全面地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成为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又一挑战。
2018年2月,某民营企业与某国有企业因履行合作处置不良债权资产合同发生争议,在兴宁区法院对簿公堂。根据合同约定,民营企业支付对价后,取得合同约定的不良债权的合作处置权和处置收益分配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债权通过执行程序取得执行款近300万元,民营企业要求将这笔执行款作为处置收益进行分配。而国有企业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处置合同实为债权转让合同,因签订合同前未经过法定的“招拍挂”程序和行政审批程序,因此合作处置合同无效。
“双方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平等主体,主体地位平等,法律适用也应当平等”,主办法官刘法官介绍说,“本案中的合作处置协议并非债权转让合同,合作处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维护民营企业的正当权益”。
对于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小企业和大企业,一视同仁,平等保护。2017年以来,兴宁区法院依法审结涉金融借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案件631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要素顺畅流通。依法审理民间借贷、股权转让等案件1901件,帮助困难企业盘活融通资金,保护各类投资主体退出公司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