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如何保障?涉及抚养费、交通事故、刑附民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往往属于较为弱势的群体,这批弱势群体的权益如何维护?12月25日,兴宁区法院集中为39名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共计发放了39.5万元的司法救助款,为他们送上了一份暖暖的新年礼物。兴宁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华莹,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李建中,行政庭庭长汪冬青参加此次活动。
“感谢法院!”莫某军领取司法救助金后激动的说道。在莫某军与龙某坚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中,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龙某坚等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军经济损失人民币37199.8元。但判决生效后,龙某坚等人没有履行赔偿义务,莫某军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均无法查询到龙某坚等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人程序。
“本案就是典型的刑附民类执行不能的案件。这类案件由于被执行人常年在监狱服刑,基本都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我们也穷尽了调查手段,但仍旧没有调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们也做了被执行人家属工作,但家属也由于家庭实在困难无法代为履行。鉴于莫某军生活困难,在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的同时,我们也及时告知其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本案执行法官表示。
申请执行人莫某军因该事件造成了残疾,后续医疗费用成为很大的负担,生活因此变得困难,遂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兴宁区法院通过立案审查,认为其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决定对莫某军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0元。于是就有了之前的一幕。
据悉,兴宁区法院一直以来对涉民生案件高度重视,特别是“执行不能”的涉民生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兴宁区法院一方面积极启动司法救助制度,有效缓解申请执行人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另一方面,兴宁区法院积极创新,引入执行救助保险机制,加大与保险公司等社会机构的联动合作,最大限度拓宽司法救助范围,弥补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让执行工作更接地气、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