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覃某海、唐某勇等24名被告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23日晚,在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三塘镇九曲湾商贸城北京华联楼下烧烤摊,被告人覃某海、唐某勇、韦某、韦某军与另一伙被告人黄某甲、陆某等人因喝酒问题发生口角争执后离开。不久,双方再次聚集烧烤摊并持械理论。理论未果后,双方动手互殴。随后,双方又继续召集涉案的其他被告人打架。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华某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唐某勇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黎某伦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海、唐某勇、韦某军等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进行了辩论,24名被告人发表最后陈述。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兴宁区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