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上午,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开启司法加保险联动合作模式,推动“保全+救助”保险新机制在诉讼与执行程序中得以落实。兴宁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华莹,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李建中,审管办负责人以及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签约活动。
据介绍,诉讼保全保险是指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因申请人保全错误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先行垫付。诉讼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判决生效后能尽快实现权益,对债务人、侵权人、责任人的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防止财产被转移、变卖、藏匿等处分。
执行救助保险是指困难申请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救助申请,对于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当支付的救助金,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人保财险结合现有保险参与社会治理实践,与法院联合推动建立执行救助保险制度,完善现有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涉民生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 “执行不能”时,通过保险机制放大司法救助资金效能,提高司法救助对象数量,加强人权保障,维护司法权威。
兴宁区法院通过与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开展合作,推出“保全+救助”等工作机制,给执行工作“上保险”,利用保险杠杆效应,带动社会资源助力执行,实属民事诉讼、执行工作的一大创新举措,为该院全面破解执行难提供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