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上午,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成功召开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该公司的管理人及已申报债权的51名债权人参会。
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企业注册资本6080万人民币。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解决资金压力,举借大额债务,同时拖欠大量劳务费用。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引发逾四十余件诉讼及仲裁案件,并导致大量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债权人周某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转破产申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债务,符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条件,依法裁定受理周某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案件由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该案是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执行转破产案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简称“执转破”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符合破产的法定条件,通过一定程序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化解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
“作为兴宁区法院受理的首例执行转破产案件,会前,我们做了充分的准备,从程序的适用到事实、法律适用,细到每个环节。会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员介绍了案件的审理情况,讲解债权人会议职权,指定了债权委员会主席,推选了债权委员会成员,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了五项议案,包括执行转破产案件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议案。”该案主办法官介绍说。
近年来,兴宁区人民法院为妥善处置“僵尸企业”,大力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通过发挥破产审判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辖区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既推进了辖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案件执行难题,又维护了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辖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