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兴宁区法院始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的要求,将依法维护国防利益的审判理念贯穿于案件审理、裁判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路上的强军梦。
2018年初,兴宁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地下车位的预约合同纠纷,原告谭某以开发商事前未告知所出售车位不能办证为由,起诉要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关于地下车位的预约协议,并双倍退还定金共10000元。但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该案表面上是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的经济纠纷,其深层次却是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问题。
经审理发现,该案所涉车位实际上是“人防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即使作为投资者,人防车位亦只能用于使用、收益,而不能用于买卖。如果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就该人防车位签订了正式的买卖合同,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预约合同指向的法律义务是就本约的磋商义务,尚未导致合同无效,且双方在庭审中均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所签订的预约合同应予解除,且开发商因未如实告知“人防车位”的性质,应向买受人双倍返还定金共10000元。
考虑到人民防空工程在我国国防建设中的战略意义,兴宁区法院同时在诉讼中向开发商正式提出司法建议,指出“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议开发商若存在其他类似转让行为,可按照法律规定就“人防车位”签订租赁合同,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规定,还应在合同明显位置载明——1.明确告知人防车位性质;2.人防车位不得进行结构改动,不得影响防空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