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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抵押车辆不履行义务?兴宁区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案
作者:李到福 杨炜玮  发布时间:2018-07-20 07:33:16 打印 字号: | |
  • 庭审现场
  • 被告人卿某到庭受审
  • 兴宁区法院当庭宣判
  2018年7月12日上午,兴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卿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判处卿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卿某与巫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广西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要求卿某向巫某给付货款162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6年6月15日生效后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行。2016年8月12日,卿某向法院报告其财产包括其名下的一辆车牌为桂A7H29*小型轿车,随其又将该车辆以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并将所得款项作为他用,未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要求其履行的还款义务。其后卿某更换联系方式且未通知法院执行人员,致使判决无法进一步执行。2017年12月13日卿某已全部履行涉案民事判决义务,人民法院出具了结案通知书,并得到申请执行人巫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卿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故意转移财产,妨害司法秩序,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卿某已全部履行执行义务,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卿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都有可能构成本罪。该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为严重的是妨害了司法正常秩序,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阶段,兴宁区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坚决予以打击,自2016年以来,共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5件7人,用严厉的刑罚震慑失信被执行人,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确保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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