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拘留、罚款不仅仅是惩戒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拒不执行的强制措施,更是彰显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兴宁区法院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中,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为依托,对部分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推出拟罚款和拟拘留等人性化执行措施,告知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以此敦促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林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林某在诉讼阶段得知梁某在某全国知名房企里有一笔购房款,遂向法院申请对该款项进行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向该房产公司发出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梁某的购房款四十多万元。判决生效后,因梁某未履行其义务,林某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该房产公司发出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房产公司将梁某的四十多万元款项转至法院账户。该房产公司签收了相应法律文书并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承诺在撤销梁某所购房屋的备案手续后再将款项转至法院账户。但该房产公司在撤销梁某所购房屋的备案手续后,却未及时将相应款项转至法院账户,而以该款项有轮候查封为由拖延。执行法官向该房产公司释明相关的法律义务后,其仍未将款项转至法院账户。鉴于该房产公司拖延执行的情形,执行法官依法向该房产公司发出拟罚款通知书,要求其在6月11日前将款项转至法院账户,否则将对该公司采取罚款措施。最终,该房产公司因担心公司利益受损,在6月5日即将全部款项转至法院账户,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2018年以来,兴宁区法院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中,不但充分利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更加注重拟罚款、拟拘留等措施的运用,共向50多名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发出拟罚款、拟拘留告知书,促使其中的30多名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高达500多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