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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有力 护航非公经济
作者:陈延光  发布时间:2018-06-13 17:58:17 打印 字号: | |
法院扣押的车辆
  “法院的执行保障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效降低了资产负债率,全体股东对公司长久健康发展信心更足了。”得知公司的一笔不良贷款有执行到位的希望,南宁某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高兴地说道。

申请执行人南宁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兴宁区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0万本金及利息。由于当初发放贷款的时候,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要求被执行人曹某提供抵押和担保,进入法律程序之后,曹某又长期在外地,下落不明,规避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曹某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是其名下的奥迪A7高级轿车,遂依法向南宁市车管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锁定该车辆。由于被执行人曹某及被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法院无法实际控制查封财产,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曹某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虽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但是法院严格按照终本案件会“回头看”的要求,定时跟踪本案的执行进展。俗话说“守得云开见月明”。2018年5月,在兴宁区法院强大的执行威慑下,被执行人曹某终于按捺不住主动现身,要求与申请人协商解决债务纠纷。原来,因工作需要曹某经常往返广西、福建两地,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之后,不能购买飞机票、高铁票,给其日常出行带来了极大的影响。车辆被锁定、查封,无法年审,他总是提心吊胆,害怕开车上路车被依法拦截扣押,连车牌都不敢安装。而且国家有规定在连续三个年审周期不年审的车辆,将强制报废。眼看着自己的豪车已经近三年没有年审了,如果强制报废损失不小。权衡利弊,曹某不得不“缴车投降”,主动向法院交出车辆申请拍卖变现偿还借款。同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在一个月内支付了80万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承诺在年底前归还本金300万元。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申请执行人某小额贷款公司本无把握回收这笔无抵押、无担保的不良贷款,但他们对法治充满信心,法院的执行保障了公司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公司不良资产负债率,让股东看到了公司长久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和希望。

这只是兴宁区法院司法为民,保护非公经济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众多案件中的一个缩影。党的十八大以来,兴宁区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执行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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