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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首份法官助理署名的裁判文书新鲜出炉!
作者:罗欧阳  发布时间:2018-06-01 11:32:27 打印 字号: | |
首次加上法官助理名字的民事调解书
  5月30日下午,兴宁区法院立案庭民事速裁团队员额法官沈志平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确认原被告及第三人对最终还款方案及抵押车辆处置方式均无异议后,沈志平法官与其团队成员开始制作民事调解书。与该院以往的裁判文书格式不同的是,这份当场生效的(2018)桂0102民初3285号民事调解书的裁判日期下、书记员姓名上首次出现了法官助理的名字。

根据广西高院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法官助理参与审判辅助工作的案件应在裁判文书末尾署名。接到通知后,兴宁区法院认真贯彻落实,该院首份法官助理署名的裁判文书严格按照上述通知要求的格式制作:员额法官在法官助理的协助下主持完成庭审调解并依据庭审笔录现场拟写好调解书初稿。随后,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依该院《审判团队工作流程》对该调解书初稿分别进行校对和核对工作并署名。最后,书记员打印民事调解书、盖章并当场送达原被告及第三人。至此,兴宁区法院首份法官助理署名的裁判文书从完成调解到正式送达当事人,仅用时1小时。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相互配合、分工明确,其工作能力得到了原被告及第三人的一致好评。

兴宁区法院首份法官助理署名的裁判文书出炉,不仅仅体现在裁判文书格式上的与时俱进,更充分彰显了法官助理在审判环节中承上启下的保障性作用。法官助理在其参与完成的裁判文书中落款署名,可以向当事人完整公开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后明显优化的诉讼流程和办案模式,是彰显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之一。此外,法官助理署名还进一步明确其作为司法辅助人员在案件办理中的独立地位和衡量法官助理辅助工作业绩的一个有效指标,增强了法官助理做好审判辅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审判工作具有积极推动意义。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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