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被执行人为公司的执行案件中,为规避执行,被执行人往往利用注册资本认缴制和变更法定代表人来规避执行。如今,当未实际缴纳认缴注册资本的股东在法定条件下仍可以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注册资本认缴制不再是公司股东规避执行的“免死金牌”时,一部分公司就想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来规避执行。
为抑制此类规避执行行为,兴宁区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当中,限制被执行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将法定代表人与被执行人公司捆绑为一个“荣辱与共、生死与共”的命运共同体,遏制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蝉脱壳”。
在黎某与广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西某公司按法院调解书应分期向黎某付款20余万元。但是付款期限届满后,广西某公司并未向黎某支付过任何款项,黎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发现,广西某公司从2017年以来诉讼案件不断增多,累计诉讼金额超过千万元,并且该公司的账户已被不同法院查封。广西某公司因大量诉讼导致公司诚信下降,经营困难,有可能因资金链中断的问题而难以维持,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工商登记机关发出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依法限制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防止该公司现在的法定代表人詹某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来规避判决的执行。
兴宁区法院通过对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此来督促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再放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责到底,为破解公司类案件执行难作出了有益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