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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心中有民获赠锦旗
作者:陈延光  发布时间:2018-05-11 13:25:35 打印 字号: | |
  “谁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就把谁放在心上。”这句话在兴宁区法院一起执行案件中得到了生动的体现。5月9日下午,申请人欧某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兴宁区法院,亲自将一面印有“民生为本 热心服务”的锦旗送给了该案的主办人,并转达了欧某及家人深深的感激之情。虽然这距离申请人欧某今年3月份领取司法救助金已经一个多月,但是她和家人始终没有忘记为她提起司法救助申请的执行干警,多次叮嘱代理人制作锦旗表示谢意。

2011年6月,申请人欧某在一家酸菜加工厂提供劳务过程中不慎遇险中毒,昏迷多日生命垂危,在医院接受治疗四个多月仍未康复。2012年8月,欧某出院后将雇主禤某起诉至兴宁区法院,并提交了欧某残疾程度属于五级残疾及护理依赖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鉴定结果。兴宁区法院判决被告禤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9006元。判决生效后,禤某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欧某于2014年4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查得知被执行人禤某等人长期在外务工,下落不明,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虽将被执行人禤某等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但禤某等人仍未履行义务。这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类案件,兴宁区法院于2014年10月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虽然在这几年“终本案件回头看”专项活动中都有对该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但依旧未发现禤某等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11月,接手该案的执行人员接到申请人欧某的司法救助申请书后,立即进行核查,确认申请人欧某居住在农村,现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尚需继续治疗,开销巨大,无收入来源,家庭经济极其困难。主办人认为该案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积极为其办理申请司法救助各项手续。2018年3月,欧某的申请获得批准,兴宁区法院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她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据悉,2017年度兴宁区法院共为符合条件的31案42人发放司法救助金额39万余元。

下一步,兴宁区法院将严格按照第三方评估标准,做好“终本案件回头看”工作,继续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执行力度,不定期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同时,兴宁区法院也将进一步通过司法救助形式,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生活特别困难的涉民生案件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暖。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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