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刘某强名下的一辆电动车被盗,刘某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盗贼尚未落网。但不久后,刘某强却被起诉至兴宁区法院,原告韦小某以被刘某强的电动车撞伤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强则以车辆是在被盗期间发生事故为由拒绝赔偿。近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这一起较为罕见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车牌号为南宁B69XX两轮电动车为白色富士达牌电动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强。2017年7月19日20时许,韦大某驾驶电动车搭载儿子韦小某在南梧路停车时,被车牌号为南宁B69XX电动车从后面撞倒,肇事者当即弃车逃离现场,事故造成韦大某、韦小某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由于该路段无监控视频录像,因此未能确认肇事者身份,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事发后,韦小某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腓骨上段骨折,共计花费医药费六百余元。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韦小某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仅能证明与其发生碰撞的电动车车主为刘某强,但因驾驶人撞人后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载明驾驶人为未知名氏,无法仅凭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刘某强是事发时的电动车驾驶人。此外,刘某强提交的视频录像能够证明2017年7月19日19时48分许,一形迹可疑的男子在一辆白色的电动车旁边徘徊,后在未插入钥匙的情况下将电动车开走,其后一男子及一女子追出,一男子骑电动车追出大路的事实,该视频录像与报警回执、报案笔录、证人证言载明的失窃时间、电动车颜色、报警人信息等细节相吻合,可以认定涉案电动车在事故发生时(2017年7月19日20时00分许)已经丢失的事实,本案事故系在电动车被盗后的十余分钟内发生。
刘某强将未上锁的电动车停放在路边,确实存在看管不力的过错,但该过错与韦小某的损害结果并不存在因果关系。韦小某要求刘某强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举证证明系因刘某强的过错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韦小某及家属可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破案,待案件侦破,找到实际侵权行为人后再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