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关于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南宁市审计局送来韦春恩等同志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的《审计报告》(南审行审与外资报[2017]9号)及《关于韦春恩等同志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决定》(南审行审与外资决[2017]3号),我院已收悉,并高度重视审计报告中反馈的问题和整改建议,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整改,现将整改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非税收入未及时上缴财政的问题
针对非税收入,即诉讼费、罚款、罚金、没收财产、赃款未及时上缴财政问题,我院经认真核对余额及项目,已按要求足额上缴财政。
二、诉讼费、执行费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问题
针对我院在基本户账套外单独设置手工账套核算诉讼费和执行费收支情况,该账套没有编制记账凭证和会计报表,诉讼费和执行费收支没有在单位会计报表中反映,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问题,2018年,我院在基本户账套内新增了与诉讼费、执行费收缴的会计科目核算诉讼费及执行费收支情况,并编制固定的报表模式,2018年开始每月编报与诉讼费、执行费收支相关的会计报表。
三、未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问题
针对我院在收取罚金时未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的问题,在2018年,按照规定在取罚金时,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款收据》。
四、往来款长期挂账的问题
针对执行款、赔偿款长期挂账未清理的问题,我院正在全力以赴清退执行款、赔偿款。但由于当事人无法联系、当事人人已不在世、当事人不愿领取或该款为协助其他法院扣划冻结的款项等其他客观原因,我院无法做到及时清退执行款、赔偿款。
五、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不够健全的问题
针对我院没有单独制定重大政策决策制度,未明确需要民主研究、集体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的种类、范围和标准等具体事项的问题。我院现已制定《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六、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问题
针对我院共计9.92万元支出未取得发票的问题,我院已与收款方取得联系,尽可能要求其提供票据或相关材料说明。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