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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如何保护?兴宁区法院为你支招
作者:钱红  发布时间:2018-03-08 18:19:28 打印 字号: | |
  春风抚柳送冬月,百花倾城迎三八。又是一年“三八”妇女节,兴宁区法院结合婚姻家事纠纷审判实践,推出妇女维权系列指南,希望以此提升妇女维权意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心理咨询引入案件 化解矛盾挽救婚姻

原告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我院起诉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经过了解认为周某及其爱人杨某现阶段的婚姻虽然出现问题,但仅为婚姻危机而非婚姻死亡,建议周某进行心理咨询。后在主办法官安排下,我院“惜缘工作室”的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周某和杨某进行了心理疏导。经过首次心理疏导后,原告周某表示其需要时间考虑是否坚持离婚,并申请庭外和解30天。和解期满后,原告表示希望再次接受心理疏导。本着维护婚姻稳定的原则,主办法官再次联系心理咨询师,并对原告进行“一对一”的心理疏导。心理咨询师为原告周某提供了有针对性的婚姻关系指导,并指出原告周某在婚姻经营中存在的自身问题,给出了相关建议。通过一个半小时的疏导,周某表示已经意识到自身问题,并表示其起诉离婚的决定太过仓促,应当进行充分考虑。疏导结束后,原告即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亦于当日作出同意撤诉的裁定,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

兴宁区法院邀请心理咨询师开展家事案件心理疏导,对确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心理疏导、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切实达到疏导婚姻矛盾,减少非理性离婚现象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目的。

发出人身保护安全令 向家庭暴力说“不”

高某与覃某是夫妻关系,覃某在婚后经常无故殴打高某。仅半年时间,高某就两次被覃某殴打导致住院。其中一次,覃某持械殴打高某,造成高某头部及身体多处损伤,左足背挫裂伤,住院4天方能出院。覃某的行为对高某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为此,高某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书面请求我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高某提供了结婚证、报警回执、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门诊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照片及视频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主办法官经审查后认为,高某确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裁定禁止覃某对高某实施家庭暴力,裁定的有效期为6个月。除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发送裁定外,兴宁区法院还依法将裁定送达给公安机关及居委会,确保裁定能够切实履行。兴宁区法院通过发出人身保护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判后帮扶温暖人心

在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的离婚案件中,男方王某坚决要求离婚,陈某同意离婚并携带抚养刚满一岁的幼女。调解过程中,陈某几次向主办法官哭诉,因王某决心离婚已离家两月有余,期间未支付过生活费、房租等,陈某没有收入来源,现小孩身患疾病无钱医治,又被房东催缴租金,情况十分困难。挂完电话后,同样身为母亲的主办法官心急如焚,在与王某沟通未果后,其积极联系市妇联,咨询对经济困难妇女的救助方式。经多方联系,陈某最终得到救助款2000元,陈某事后打来电话感激涕零。钱款虽少,但哪怕能给当事人带来一点帮助,兴宁区法院法官都会尽全力去争取,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发出《离婚证明书》 有效保护当事人隐私

以往通过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没有离婚证,只能通过判决书或调解书来证明双方已经离婚。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在办理户口、购房、出国、贷款等相关事宜,需要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就只能拿出法院的裁判文书或者调解书来证明离婚事实。但在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文书内容均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如夫妻离婚原因,详细财产状况等,这样极易造成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泄露。

为了进一步保护当事人隐私,兴宁区法院在家事审判中通过当事人申请的方式,向经我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制作并发出《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中只记载法律文书案号、类型及生效时间等必要的证明信息,不涉及离婚案件的具体事实,隐去了个人隐私等信息,并加盖法院公章予以确认,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同时方便当事人,易于保管和携带。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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