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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万, 女子收到一份“三·八妇女节”大礼
作者:李永利  发布时间:2018-03-08 08:35:06 打印 字号: | |
  2018年3月7日,兴宁区法院将执行款810844.39万元付给申请人郭某,女债主郭某知道后连声道谢:“非常感谢法官!今年法院给我送了三·八节的一份大礼,如果不是法院执行,我不知何时才能拿回借款。”这是该院为妇女执行维权的一个宿影!

2015年1月8日,广西某公司与郭某、广西凯某公司、覃某签订《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广西百某公司向郭某借款800万元作为周转金,借期一个月,即从2015年1月8日至同年2月7日,月利率2%,并以广西某公司名下在广西某镇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广西凯某公司、覃某为该借款的保证人。合同签订后,覃某依约付给广西某公司借款800万元。逾期,郭某多次追讨未果,遂于2016年8月23日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起诉,该院于次年8月2日作出判决,判决:广西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偿还郭某借款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广西凯某公司、覃某在抵押物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广西某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郭某于2018年春节前夕向兴宁区法院申请执行。春节过后不久,该院立即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多方调查,查到被执行人广西某公司在广西河池市某县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为及时兑现郭某的权益,该院执行局立即派员前往执行,最终扣划了广西某公司银行存款878870.39元,并查封被执行人广西某公司的房屋。虽然该案尚未执行完毕,但郭某在妇女节前收到执行款,连声称赞兴宁执行效率高。鉴于广西某公司尚未主动履行义务,该院下一步将尽快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力争尽快将剩余款项执行到位。

兴宁区法院始终坚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优先执行、及时兑付执行款,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据统计,2017年以来,该院共执结涉妇女儿童案件235件,执结标的4600余万元。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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