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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完成销售量 经营部起诉酒吧获支持
作者:劳秋艳  发布时间:2018-03-01 09:57:46 打印 字号: | |
  本想找个酒吧销售自己的啤酒,没想到销售量没达到,钱也没要回来。近日,兴宁区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来,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告某酒业经营部与被告某酒吧签订了一份《终端购销与促销推广协议》,双方约定由酒业经营部向酒吧提供某牌子的啤酒系列产品,经营部承诺在协议期内向酒吧提供促销费35万元,首付8万元,而酒吧需按时完成协议中约定的全年销量;同时,协议中还列名了啤酒的价格、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并约定了“如酒吧拖欠酒业经营部货款造成经营场所无产品可卖的,则酒业经营部有权拒绝支付一切费用,并要求酒吧赔偿损失”。协议签订后,酒业经营部便在协议期内依约向酒吧提供了8万元的消费者宣传促销费,并提供某啤酒系列产品,但酒吧并没有按时完成协议中约定的全年销量,并且还拖欠酒业经营部3万余元至今尚未支付,经营部认为,酒吧此行为构成违约,经催促支付无果后,无奈之下,经营部将酒吧起诉至法院,请求酒吧依约向经营部支付尚欠的货款3万余元,同时返还经营部先行支付的消费者宣传促销费8万元,并且由酒吧向经营部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庭审中,酒吧未出庭,亦未作出任何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业经营部与酒吧签订的《终端购销与促销协议》主体合格,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本案中,酒吧至今尚欠经营部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酒吧应否向经营部返还消费者促销费的问题,法院则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于酒吧在没有完成协议中约定的全年销售量的情况下,对经营部已经支付的8万元消费者促销费的问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故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请求,但完成销售任务确实属于酒吧承诺的合同义务之一,没有完成任务,却全额获取促销推广费显失公平,故应折算退换经营部相应的推广费。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酒吧向原告某酒类经营部支付货款3万余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并返还原告促销推广费7万余元。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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