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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钱去哪了?
作者:王星  发布时间:2018-01-31 17:15:59 打印 字号: | |
  在如今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已经习惯出门不带现金,只带一部手机的生活方式,购买商品、吃饭只需要手机扫一扫就可以完成付款。手机快捷支付已经成为一种潮流,银行和各大网络平台合作推广其快捷支付方式也不遗余力,不需要去银行柜台专门开通,只需要通过短信验证码即可完成,银行也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存在的风险同样值得重视,银行在客户开通快捷支付时的安全验证和风险提示义务必不可少。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案子,黄女士的银行卡并未开通网银和快捷支付方式,却在6个网络平台消费15笔,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8日,黄女士在南宁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同时开通了账户余额变动短信提醒业务,并每月按时支付2.5元的服务费。2016年7月6日,黄女士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其银行账户在7月3日消费15笔共20951.01元。黄女士随即前往派出所报案,案件至今尚未侦破。黄女士的银行卡15笔消费均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捷支付方式,共在6个网络平台进行消费,时间、金额及所属交易平台分别是:1、16时46分56秒99.5元(易宝支付);2、17时33秒490元(网银在线);3、17时02分49秒392元(网银在线);4、18时08分44秒1981元(中国移动支付);5、18时14分39秒1001元(中国移动支付);6、18时18分35秒0.01元(飞天诚信);7、18时33分500元(年年卡);8、19时25分57秒5000元(易宝支付);9、20时40分47秒2850元(财付通);10、20时47分25秒1140元(财付通);11、21时19分57秒497.5元(中国移动支付);12、22时13分34秒2000元(易宝支付);13、22时14分37秒2000元(易宝支付);14、22时15分29秒2000元(易宝支付);15、22时19分15秒1000元(易宝支付)。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下,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南宁某银行赔偿存款20951元。

南宁某银行辩称,本案交易均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交易方式为快捷支付。黄女士与财付通、年年卡等五个中间人签订了电子商务委托代理协议,授权给这些电子商务平台以相应的扣款或消费款项的权利,同时银行与本案中的第三方也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第三方发出银行卡号,交易信息、时间、金额到对方账号的扣款指令,银行接到指令后就会予以扣款;黄女士的银行卡在2016年7月3日被盗刷,原告却在2016年7月6日才报案,因此存在重大过错;黄女士收到付款信息之前是有验证码的,验证码是发到黄女士在银行预留的手机上。银行在整个付款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在南宁某银行申领借记卡,借记卡的使用需要持卡人先存款、后消费,由此,双方之间形成了借记卡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契约,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诉争交易均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出,属于快捷支付方式。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持卡人通过互联网线上交易完成支付。关于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业务关联情况。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客户在初次将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账户时,银行应该验证客户身份,应在客户进行支付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手机号码和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一致性检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支付。如果银行已按前述要求在业务关联时进行了相关信息验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在之后的交易时无需再次验证,只须按指令付款,由此体现第三方快捷支付的便捷性。

快捷支付方式相对于传统银行业务,具有操作便利、高效率的特点,但同时该交易方式也具有更大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此项服务时,理应在业务开通及交易流程中已尽到合理的风险提示和通知义务。本案中,黄女士在发现其银行账户资金异常后前往派出所报案,用于证明涉案交易并非本人所为,并否认自己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开通快捷支付方式,此点亦可从银行提交的银行卡流水清单可以得到确认。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银行应承担以下举证责任:一、黄女士的银行卡何时开通快捷支付方式;二、银行在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方式时如何进行身份验证。在法庭调查中,针对黄女士银行卡在上述交易平台开通快捷支付方式的时间、程序,以及在开通过程中银行是如何验证黄女士身份等问题,银行均未能予以明确,并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黄女士已经在银行处订购账户余额变动短信提醒业务,并每月按时支付服务费,在其银行账户在2016年7月3日密集发生资金变动时,应及时予以提醒,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告知行为可提醒黄女士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但银行未能充分举证已经履行合同义务。银行未能对开通快捷支付方式及其在合同履行中向第三方进行付款的合法性进行充分举证,以及证明在业务开通及交易流程中已尽到合理的风险提示和通知义务进行举证,违反了存取款业务所要求的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黄女士在本案中的损失承担责任,扣除黄女士已经获得“财付通”退款3990元,银行还应支付存款损失20951元-3990元=16961元。

【法官后语】

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如关联卡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验证码等;若手机被盗,到第三方平台撤销快捷支付方式,及时致电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服,申请解除手机绑定服务,或可在支付宝页面取消绑定银行卡。使用电脑或手机时,千万不要登录不明链接或网站,要认真核对网站地址,避免登录木马网页,对于短信验证码那更是不能泄露。同时,银行在客户开通一些业务,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身份验证确认程序,并向客户尽到合理的风险提示和通知义务。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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