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南宁市兴宁区某小区100余名业主的代表为兴宁区法院民一庭的法官送来三面沉甸甸的锦旗——“公道怀爱民之心,公正判利民之案”、“秉公执法树形象,人民法院为人民”、“尽职尽责,为民解忧,公平正义,高效廉明”!
原来,该小区100余名业主交了房款后,开发商却要求业主缴纳房款之外的额外费用才同意交付房屋。业主们眼见房子已经验收完毕,符合交付条件,却偏偏无法交房入住。
年关将近,业主无奈之下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交付房屋。由于案件数量较多,涉及合作开发建房、团购合同、个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多层法律关系,兴宁区法院民一庭的法官罗剑兵、农慧兰、李寒收到案件后,多次研讨案件材料和案情,研究确定审理思路。三位法官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不应将合作开发建房过程中与合作方的费用分担争议强加到业主身上,不应以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缴纳作为交房的附加条件。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应无条件向业主交付房屋,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100余名业主在年关之前拿到了民事判决书,欣喜之余,对法院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2017年,兴宁区法院民一庭受理各类涉民生案件共计3577件,结案2621件,结案率73.27%。有效解决了一批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庭先后获得了国家级“青年文明号”、广西高院“百日清案”等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