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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养鱼”促执行 能动司法获好评
作者:陈延光  发布时间:2017-12-19 15:11:49 打印 字号: | |
  12月18日上午,被执行人李某来到兴宁区法院,缴纳了10万元的执行款,按时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兑现了他于年底前清偿债务的承诺,并对法院的人性化执行表示感谢。他说:“如果不是你们手下留情,给了我东山再起的机会,可能我现在已经倾家荡产,无家可归了。”

申请执行人卢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卢某于2017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及时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李某有一套面积60多平米的商品房,遂依法向不动产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该房产。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在建材市场租有店铺经营建材材料,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之后,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了财产状况,表达了自己履行生效裁判的诚意,但是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一次性清偿债务难度较大,希望能宽限时日。

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和店铺虽然能实现申请人的债权,但势必会使被执行人陷入绝境。考虑到当事人双方之前是朋友关系,被执行人有还款的诚意和能力。经征得权利人同意,执行法官主持双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6月底给付申请人履行款10万元,余款10万元于12月31日前结清。”

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专心从事建材生意,经营状况逐渐好转,有了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且如约履行了义务,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了债务,申请人也实现了债权,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双赢的局面。

在解决执行难的征途中,兴宁区法院对于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者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予以打击,维护法律权威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尊重生效判决,愿意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但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履行的被执行人,综合运用谦抑执行、和谐执行、人性化执行的理念,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放水养鱼”的执行方式可以让被执行人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等到条件成熟有能力履行,达到了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共赢的局面,体现了审判执行为经济社会大局服务的能动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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