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宁某来到兴宁区法院执行局递交了结案申请书,他激动地握着执行法官的手连声道谢:“我申请执行过户的房子手续办好了,这个事情没有你们法院的帮助还真是不行啊。”
申请执行人宁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08年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雷某将自己在单位所得的指标房转让给宁某,首付款等前期集资建房的费用全部由宁某代缴,待取得房产证之后再由雷某协助将产权证过户给宁某。2014年该房建成交付并取得房产证,雷某却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宁某购买了近十年的房子依然未能取得所有权。无奈之下,宁某只得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判决雷某履行协助过户的手续,并支付违约金,2017年5月,法院判决支持宁某的诉求。判决生效后,宁某多次找到雷某要求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雷某均避而不见。2017年12月初,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宁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向南宁市房产部门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登记在雷某名下的房产强制过户给权利人宁某,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接收到相关文书后依法受理,并电话通知了申请人宁某。
“没想到年底这么忙,你们法院执行的效率还这么高,我这个事情等了八九年,现在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宁某感慨的说道。
一直以来,兴宁区法院对于一些可以快速执行的案件,总是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依法优先快速办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