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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安全感宣传月】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罚款没商量
——兴宁区法院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罚款50万元
作者:雷进  发布时间:2017-12-01 17:48: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兴宁区法院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中建某公司作出罚款五十万元的决定。

关于南宁某木业公司与河南某劳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某木业公司在诉讼阶段向兴宁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河南某劳务公司在中建某公司的工程结算款一百二十万元。在财产保全过程中,中建某公司就曾以各种理由拒绝向法院出示已冻结工程结算款回函,直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四个月后才将已冻结回函送达兴宁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兴宁区法院依法判决河南某劳务公司向南宁某木业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二百多万元。但判决书生效后,河南某劳务公司仍拒不履行义务,南宁某木业公司遂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兴宁区法院依据在诉讼保全阶段中建某公司回复的冻结回函,拟对已依法所冻结的工程结算款进行提取。但在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已送达且执行法官多次与其进行沟通的情况下,中建某公司仍回避协助法院执行,拒绝配合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某劳务公司的工程结算款。

基于中建某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将工程结算款提取至法院,且拒不配合法院出示被执行人河南某劳务公司的财产相关材料,其行为已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兴宁区法院依法对中建某公司作出罚款五十万元的决定。

当前正值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冲刺阶段,兴宁区法院将加大执行力度,持续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彰显司法权威,公平高效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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