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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安全感宣传月】执行冲刺:擅自解封冻结账户,银行被罚款20万元
作者:王林  发布时间:2017-11-29 17:25:07 打印 字号: | |
执行法官向某商业银行代表出示罚款决定书

    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是法院普遍使用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防范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保障债权的实现。对法院依法冻结的账户,在法院没有解除冻结的情况下,协助冻结的金融机构不得解除对账户的冻结。在执行冲刺活动中,兴宁区法院发现原本已被冻结的一个被执行人账户,竟然完全处于解封状态,遂依法向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开出20万元的罚单。

兴宁区法院在执行某贸易公司申请执行某实验室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发现某实验室公司的基本户开立在某商业银行内,遂依法冻结了某实验室的基本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因被执行人账户有部分款项进账,法院遂依法扣划了相应的款项,并要求某商业银行继续对该账户进行冻结。此后,在冻结期限内,某商业银行因系统漏洞及操作失误,未实际对该账户进行冻结,导致原本应该冻结的40万元执行款没有冻结。基于某商业银行在未经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解除对账户的冻结,法院首先责令某商业银行在冻结额度内追回相应的损失,并依法对某商业银行开出20万元的罚单。在法院责令追回的期限内,某商业银行成功追回40万元的款项,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案件顺利执结后,法院与某商业银行就如何规范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召开了座谈会,分析导致本案账户被解冻的原因,并建议银行对已冻结的账户进行摸排,同时还建议银行对操作系统现有的漏洞进行整改,防范类似案件发生,建立起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长效机制,共同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附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3.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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