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法院一直注重保障广大外出务工群体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体会到满满的获得感。近日,该院受理一桩涉及拖欠恶意民工工资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法官采取雷霆举措迫使拖欠工资的企业悔过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获得申请执行人的称赞。
2012年至2014年间,黄某等十名民工受聘于南宁市某公司从事相关劳务工作。黄某等十名民工都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仅靠该公司发放的1000多元微薄工资养家糊口。但是黄某等人却在工作过程中,被该公司拖欠工资、加班费等长达两三年之久。黄某等人急迫盼望能够领到这笔生活救急款,在数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被迫诉至法院。经兴宁区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上述十名民工工资、加班费,数额一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案件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格外重视,向该公司经营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仍不见该公司履行。随即,执行法官直接到该公司办公场地,耐心劝其履行,但该公司负责人仍旧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并拒绝履行。执行法官见状果断宣布搜查,对其办公电脑、财务账目进行查封,查封后,其公司负责人立刻向执行法官表示了悔意,并表示将尽最大能力在五日内凑齐欠款交至法院。最终,本案顺利执结,执行法官将该公司拖欠的工资送到黄某等人手中。
一直以来,兴宁区法院高度重视案件执行到位情况,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该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并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录入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同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规定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经营活动、招工就业、高消费、出入境等方面,将受到相关信用惩戒和限制。情节严重的,该院将直接罚款、拘留直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