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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的庭审,便民普法获双效
作者:聂凯  发布时间:2017-11-23 17:59:00 打印 字号: | |
  11月20日上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五塘法庭在该庭驻辖区王竹村的“巡回办案点”、“联合调解室”开展巡回法庭庭审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买卖的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粟某于2015年底向原告李某以4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的小型面包车,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李某经多次催促未果,为避免车辆使用过程中引发事故牵连自己,李某遂起诉要求确认车辆所有权归粟某所有。庭审中,粟某则抗辩李某出卖的车辆系因故障一直无法通过车管所的检测办理过户手续,车辆不应视为所有权转移。主审法官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根据现有的调查结果向双方申明了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指出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自己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并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法庭的建议,将在庭后进行沟通,尽量达成调解。

设立“巡回办案点”、“联合调解室”是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特色司法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就是到当事人“家门口”开庭审理案件,既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同时又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近日,为响应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要求,继续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的原则,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五塘法庭根据该院党组的部署和要求,启动“定期巡回、便民诉讼”活动,把“巡回法庭”与已经设立的各个“巡回办案点”、“联合调解室”等司法平台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定期在各乡村、社区的司法平台进行巡回办案,切实形成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近期该法庭还将继续选取部分案件开展“巡回法庭”开庭活动。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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