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党和政府的关怀,感谢法院为我们申请司法救助金。”11月17日上午,兴宁区法院一行四名干警冒雨驱车90多公里来到武鸣区陆斡镇文桐村为贫困申请执行人谢某夫妇送上司法救助金1万元。
2006年,申请人谢某夫妇的儿子被陆某故意伤害导致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赔偿谢某夫妇各项损失92000多元。但判决生效后,陆某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陆某家庭贫困,且一直在监狱服刑,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刑满释放出来之后也无固定职业,穷尽调查手段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类案件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类案件。
痛失爱子对谢某夫妇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二位老人一直笼罩在悲伤的阴影当中,且多年来未得到任何赔偿,其中辛酸可想而知。2017年6月,谢某夫妇向法院申请发放司法救助金。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兴宁区法院忠实履行司法为民的宗旨,积极为谢某夫妇向当地政府申请司法救助金,以缓解其生活困难。经法定司法救助审批,政府批复同意向申请人谢某夫妇发放救助金10000元。
11月初,当兴宁区法院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前来院领取救助金时,谢某夫妇非常感动,但无奈年事已高,身体不适,表示无法乘车到法院领取款项。了解到该情况后,兴宁区法院决定将司法救助金送到申请人谢某夫妇家中,将司法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于是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兴宁区法院将加大对执行不能类案件的执行力度,继续做好终本案件“回头看”工作,一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该院将加大司法救助力度,通过发放司法救助金等形式为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给予帮助,充分将司法为民的宗旨贯彻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