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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示范庭在兴宁区法院开庭
作者:赵阳 黄俏莉  发布时间:2017-11-15 12:51:59 打印 字号: | |
  11月14日下午, 广西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示范庭在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开庭。兴宁区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廖某人民币五千七百六十元。

自治区政法委、自治区高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近70人现场观摩了庭审。全区各级法院及受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委、检察院、公安机关代表通过网络视频集中观看。

当天下午,兴宁区法院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三项规程”对李某盗窃罪一案公开进行审理。该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北某酒店8213房间,趁被害人廖某熟睡之机,盗走被害人的苹果iphone7 plus手机。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5760元。

被告人李某声称在羁押期间受到刑讯逼供,要求进行非法证据排除。针对被告人与辩护人的请求,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3日下午召开庭前会议。会议组织控辩双方对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事项、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审查、听取相关意见。当天庭审,合议庭通知侦查人员、收押人员出庭作证,并利用隐蔽作证方式让被害人作证。经过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法庭当庭决定对被告人辨认被害人笔录予以排除,依法确认被告人有罪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证的合法性。通过完整合法的庭审程序,当庭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廖某人民币五千七百六十元。

为进一步推进“阳光司法”,此次庭审全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网易广西、新浪微博进行视频及文字直播,并邀请广西电视台等6家媒体进行现场报道。

据悉,自2017年3月被自治区高院选定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示范法院以来,兴宁区法院根据刑事审判新形势、结合各地先进经验,全方位推进各项改革示范工作。兴宁区法院先后与联合兴宁区检、公、司等有关部门制定《兴宁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与兴宁区司法局签署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在全市范围首次实现法律援助类案件全覆盖;并添置了一套证人作证隐蔽保护设备,有效促进和激励证人出庭作证,庭审实质化得到进一步落实。今年1-10月,兴宁区法院在疑难、复杂案件审理过程中,共通知关键证人出庭作证15人次,通知鉴定人出庭解答专业性问题12人次,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7人次,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20人次,实现案件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质证认证在法庭,为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指明方向,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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