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2785.71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2547.29万元,为兴宁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年初结转和结余238.42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3、与上年收入对比情况
2016年收入总计2785.71万元,2015年收入总计2704.00万元,同比增加81.71万元,增长3.02%。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785.71万元,同比增加81.71万元,增长3.02%。增加的原因是:人员经费收入的增加,2016年人员经费收入1528.10万元,2015年人员经费收入1393.60万元,增加134.5万元。
(二)支出总计2785.71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0.5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惜缘工作室聘请咨询师的劳务费开支。
2、公共安全支出(类)2317.74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我院正常运行、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支出。具体包括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案件审判、两庭建设及其他公共安全支出4个项级支出科目。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156.4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支出。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10.97万元:主要用于机关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及计划生育事务方面的支出。包括行政单位医疗和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2个项级支出科目。
5、住房保障支出(类)105.86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6、其他支出3.84万元,主要用于2015年我院调出人员绩效奖励的支出。
7、年末结转和结余190.4万元,为本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8、与上年支出对比情况。
2016年全年支出总计2785.71万元,2015年全年支出总计2,704.0万元。同比增加81.71万元,增幅3.02%。2016年支出中,基本支出1619.60万元,占总支出58.14%,同比增加134.8万元,增长9.08%;项目支出975.71万元,占总支出35.03%,同比减少5.09万元,减幅5.19%。支出增长的主要原因为人员经费支出的增加,2016年人员经费支出1528.10万元,2015年人员经费支出1393.60万元,增加134.5万元;另一个原因为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的增加,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1.50万元,比2015年增加0.3万元。
二、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595.3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19.60万元,项目支出975.71万元。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465.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84.8万元,项目支出980.8万元。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上年增加129.71万元,增长5.26%,增加原因为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支出的增加。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群众团体事务-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0.5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惜缘工作室聘请咨询师的劳务费开支。
2、公共安全支出-法院-行政运行支出1353.21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我院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方面的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法院-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678.18万元:主要用于与我院审判工作相关的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审判支出20.00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对审判活动的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法院-两庭建设支出45.22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审判用房、法庭用房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法院-其他公共安全支出221.12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其他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156.40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本级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医疗保障-行政单位医疗支出2.85万元: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计划生育事务-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8.12万元:其中独生子女家庭奖励金1.28万元;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6.84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协助城区开展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10、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105.86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其他支出3.84万元,主要用于2015年我院调出人员绩效奖励的支出。
三、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619.6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528.10万元,主要包括:在职在编人员基本工资282.40万元、在职在编人员津贴补贴414.94万元、在职在编人员奖金297.95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64.85万元(包括聘用人员工资福利支出228.26万元)、退休费156.40万元、行政单位医疗费2.85万元、住房公积金105.86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86万元;公用经费91.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6.47万元、水费1.13万元、电费6.15万元、邮电费5.2万元、差旅费6.24万元、维修(护)费1.04万元、培训费1.04万元、公务接待费2.18万元、工会经费12.7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9.33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51.36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18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我院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0个,累计0人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51.36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支出51.36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外因公出行以及开展审判、执行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6年,兴宁区人民法院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6辆,全年运行费支出51.36万元,平均每辆3.21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2.18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批次18次,人次287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0次,人次0次。
(四)“三公”经费支出与年初预算数对比情况
2016年年初财政批复“三公”经费77.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5万元,公务接待费2.5万元。在我院合理地安排及严格地控制下,我院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都控制在预算内支出,并未超预算。
(五)“三公”经费支出与上年支出数对比情况
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99.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97.6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1.8万元。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45.86万元,降低46.14%,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同比减少46.24万元,降低47.38%;公务接待费同比增加0.38万元,增幅21.11%。“三公”经费比上年减少的原因:在公务用车方面,公务车辆使用改革后我院车辆数量减少,并且我院制定车辆管理制度规范车辆使用,响应节能减排的号召,在较近范围内尽量不派车。在公务接待方面,2016年比2015年国内公务接待批次增加2批次,人次增加104次。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1.50万元,比2015年增加0.3万元,增长0.33%。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29.5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24.8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4.6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8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6辆、其他用车2辆,其他用车主要是待报废的摩托车,已在2017年初报废;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我院共组织对2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一个项目为中央政法转移支付业务经费项目,项目资金224万元,另一个项目为聘用人员费用项目,项目资金为232.74万元,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456.74万元,占年初预算的29.48%。绩效评价结果显示,上述项目支出绩效情况理想,达到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其中:以中央政法转移支付业务经费项目为例。
1、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概况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业务经费用于支付办案所需费用(差旅费、法律文书印刷费、业务消耗费等)、人民陪审员费用、邮电费、交通费、专业会议费、业务培训费、劳务费(聘请专家费用、调解员、特约监督员补助费、翻译费等)、法治宣传费、业务资料费、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管理费、设备维护费等。
(2)项目绩效目标
合理、合法、合规地使用中央政法转移支付业务经费,保障办案必须支出的相关费用,组织干警参加业务培训,使年底结案率达到院里制定的目标。同时,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审判工作中来,积极宣传阳光司法。提高社会对我院工作的认识度,提升群众对我院干警工作的满意度。
2、项目单位绩效报告情况
2016年共收到中央政法转移支付业务经费224万元(其中第一批拨付212万元,第二批拨付12万元),全面保障了我院办案所需费用(差旅费、法律文书印刷费、业务消耗费等)、人民陪审员费用、邮电费、交通费、专业会议费、业务培训费、劳务费(聘请专家费用、调解员、特约监督员补助费、翻译费等)、法治宣传费、业务资料费、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管理费、设备维护费等所必须要支出的费用,同时也达到了预定目标。
3、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1)绩效评价目的
对中央政法转移支付业务经费进行绩效评价,目的在于能够使我院掌握业务经费的使用情况,了解业务经费的支出是否达到年初设定的目标,以便于为下一年度业务经费的使用提供意见。
(2)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在绩效评价之前,先从相关业务部门提取并汇总数据,再根据已申报的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逐一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形成绩效评价。
4、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
(1)项目资金情况分析
2016年共收到中央政法转移支付业务经费224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共使用224万元,剩余0万元,使用率达到100%。。
(2)项目实施情况分析
所有中央政法转移支付业务经费按照《人民法院办案(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使用,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国库支付系统支付,接受城区财政局监督。
(3)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a) 项目经济性分析
所有中央政法转移支付业务经费全部用于支付办案所需费用(差旅费、法律文书印刷费、业务消耗费等)、人民陪审员费用、邮电费、交通费、专业会议费、业务培训费、劳务费(聘请专家费用、调解员、特约监督员补助费、翻译费等)、法治宣传费、业务资料费、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管理费、设备维护费等。没有挪用、截留、超范围开支现象。
b) 项目的效率性分析
按照数量指标计划,2016年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数量要达到1000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案件数量要达到3件;开展公众开放日的次数要达到3次;组织新闻媒体参与案件数量达到20件。经统计,截止2016年底,我院案件中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数量达2209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案件数量达4件,共邀请9人次;开展公众开放日的次数达到3次,参与公众开放日人数达217人;组织新闻媒体参与案件数量达到26次。
按照质量指标计划,2016年全院干警参加培训总数合计超30人。经统计,2016年我院干警外出参加的培训班的人数有37人,经费支出15.27万元。
按照时效指标计划,2016年我院结案率要达到80%,经统计,我院2016年实际结案率为84%。
按照成本指标计划,2016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全年支出控制在预算内。2016年城区财政批复我院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控制在75万元内,其中城区车辆经费29.33万元,其他部分从中央政法转移支付等经费中补足。2016年我院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实际支出51.36万元,未超出预算。
c) 项目的效益性分析
2016年我院借助微博、微信、报纸、公交车广告等多种媒体形式开展宣传工作,提升我院的公众形象,受到社会群众、上级法院的关注。
4、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在2016年,我院合理、合法、合规地使用中央政法转移支付业务经费,保障办案必须支出的相关费用,组织干警参加业务培训,达到年底结案率达80%的预定目标。同时,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审判工作中来,积极宣传阳光司法。提高社会对我院工作的认识度,提升群众对我院干警工作的满意度。完成所有项目预设的目标,合格率100%,项目自我评价为“优秀”(附相关评分表)。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业务经费评分表
年度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内容(解释) |
指标值(评价标准) |
分值 |
项目目标管理绩效 |
目标设定情况 |
项目资金使用的预定目标是否明确 |
明确:1分;不够明确:0分 |
1 |
|
项目资金使用的预定目标设置是否客观、科学,能否体现财政支出的经济性和有效性等 |
合理:2分;较合理:1-1.5分;不够合理:0-1分;不合理:0分 |
2 |
|||
年度目标完成程度 |
项目资金使用的预定年度目标是否如期完成 |
按时完成年度目标得2分,延期完成年度目标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
2 |
||
项目资金使用产生的成果是否达到预定的年度目标要求 |
达到要求:1分;未达到要求:0分 |
1 |
|||
项目组织管理绩效 |
组织管理水平 |
机构是否健全、分工是否明确 |
机构健全:1分;分工明确:1分 |
2 |
|
是否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相关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归档 |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1分;严格执行相关项目管理制度:1分;项目相关资金齐全关及时归档:1分 |
3 |
|||
项目预算管理绩效 |
资金落实情况 |
年度内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计划到位×100%,含配套资金到位率 |
到位率100%:2分;到位率90-100%:1.5分;到位率80-90%:1分;到位率70-80%:0.5分;到位率70%以下:0分 |
2 |
|
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若未及时到位,是否影响项目进度 |
及时到位:2分;未及时到位但未影响项目进度:1.5分;未及时到位并影响项目进度:0-1分 |
2 |
|||
|
财政投入乘数=项目资金投入总额/财政投入金额 |
财政投入乘数≥1:1分;否则:0分 |
1 |
||
支出情况 |
项目的实际支出与原定用途是否相符,支出调整是否合理 |
支出与预算批复相符,支出调整合理:2分;基本相符:0.5-1分;有较多不符合现象:0-0.5分 |
2 |
||
财政资金使用率=实际使用财政资金的金额/财政资金实际拨付金额×100% |
财政资金使用率90%以上:1分;不完成不得分 |
1 |
|||
项目的实际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情况 |
支出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等:1分;基本符合:0.5-1分;有违反现象:0-0.5分 |
1 |
|||
项目财务管理 |
会计信息质量 |
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和规范 |
真实:1分;不够真实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
1 |
|
相关会计资料是否完整 |
会计资料(凭证、账册、报表)完整:2分;不够完整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
2 |
|||
是否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
会计业务及时确认、计量和上报:1分;不够及时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
1 |
|||
项目支出是否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分项目核算,核算是否准确 |
支出分项目准确核算:2分;支出分项目核算,但不够准确:1分;支出未分项目核算:0分 |
2 |
|||
财务管理状况 |
项目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完整、合规;是否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
相关制度健全:2分;不够健全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
2 |
||
项目的重大开支是否经过评估论证,资金拨付是否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财务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有效执行 |
财务、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制度严格有效执行:2分;不够严格有效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
2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陪审员参与案件数量是否达预定目标 |
陪审员参与案件数量达1000件:5分;每少10件扣1分,扣完为止。 |
5 |
|
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案件数是否达到预定目标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案件数量达 3件:5分;不达标不得分。 |
5 |
|||
开展公众开放日次数是否达到预定目标 |
开展公众开放日次数达3次:5分;不达标不得分。 |
5 |
|||
新闻媒体参与案件数是否达到预定目标 |
新闻媒体参与案件数达20件;5分;每少1件扣1分,扣完为止。 |
5 |
|||
质量指标 |
案件审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案件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5分;不符合程序要求不得分。 |
5 |
||
是否组织干警参加业务培训 |
全院干警参加培训总数合计达到30人·次;5分,每减少5次扣1分,扣完为止。 |
5 |
|||
时效指标 |
年底结案率是否达到预定目标 |
年底结案率达到预定目标:10分;每降低5%扣1分,扣完为止。 |
10 |
||
成本指标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是否控制在指标内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全年支出在预算内:10分;超预算支出每超支1%扣1分,扣完为止。 |
10 |
||
保障指标 |
与办案相关的必要费用是否得报保障 |
与办案相关的必要支出得到保障:10分;未得到保障不得分。 |
10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利用报纸、微博、微信平台等多种媒体形式开展宣传工作,提升我院的公益形象,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
采取媒体形式3种以上(包含3种)宣传我院工作:5分;未完成此项工作,不得分。 |
5 |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具体指标 |
通过网络、现场问询、电话回访、问卷调查等多种沟通方式,了解人民群众对我院工作的满意度 |
经调查,人们群众满意度达80%:5分;满意度每降低10%扣1分,扣完为止。 |
5 |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年初结转和结余: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八、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功能科目类级科目,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九、公共安全支出: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功能科目类级科目,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功能科目类级科目,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功能科目类级科目,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十二、住房保障支出: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功能科目类级科目,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十三、其他支出: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功能科目类级科目,放映不能划分到上述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功能科目的其他政府支出。
十四、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是以财政预算(包括收入和支出)为对象,以财政预算在一定时期内所达到的总体产出和结果为内容,以促进预算单位透明、责任、高效履职为目的所开展的绩效管理活动。
十五、绩效评价:组织依照预先确定的标准和一定的评价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按照评价的内容和标准对评价对象的考核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