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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法院率先实现法律援助案件类型全覆盖
作者:阮善华 杨炜玮  发布时间:2017-10-12 19:28:09 打印 字号: | |
兴宁区法院、兴宁区司法局联合签署《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7年10月12日上午,兴宁区法院与兴宁区司法局联合签署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标志着兴宁区法院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实现法律援助案件类型全覆盖。该细则建立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制度,并且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的范围扩大至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个案件类型。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改革试点中的职能作用。

为贯彻落实上级精神,维护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兴宁区法院与兴宁区司法局根据《兴宁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辖区司法实际,就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细节进行讨论后,制订了实施细则。

此次联合签署“实施细则”的一大亮点,就是将法律援助的范围拓展至全部案件类型,除了扩大刑事案件指定辩护的范围外,还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活、生产方面的问题,实现法律援助覆盖全部案件类型。

“实施细则”详细规范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的范围、职责和值班律师的管理、培训,规范了值班场所的硬件设施配套。在刑事案件中,“实施细则”放宽了法律援助的条件,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存在异议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指定辩护,加强人权保障,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增强庭审对抗性,促进庭审实质化。除值班律师引导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以外,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使得法律援助更为精准有效。

该“实施细则”的签署同时契合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的文件精神,不仅扩大了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范围,还填补了刑事诉讼以外的法律援助的空白,更有利于保障各类案件中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进一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法的真正价值。兴宁区法院将继续积极推动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带来的福利。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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