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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一诺千金,逾期未履行成“一字千金”
作者:王林  发布时间:2017-08-29 12:53:30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财产与执行担保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双保险,担保人逾期不履行担保内容的,法院可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近日,兴宁区法院在执行潘某申请执行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韩某逾期未履行其义务,法院直接执行该案担保人梁某10万元。担保人梁某因为一份73个字的保证书,付出了十万元的法律代价。

2015年6月,韩某向潘某借款17万元,后因逾期还款,潘某将韩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韩某向潘某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韩某仍未履行其义务,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期间,因韩某有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依法决定对韩某拘留十五天。然而正当韩某被送往拘留所体检期间,韩某搬来了 “救兵”梁某。在梁某签下担保书,自愿为韩某担保履行十万元后,潘某向法院申请提前解除对韩某的司法拘留。在担保履行期限内,韩某和梁某都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反而与法院玩起了“躲猫猫”,继续规避执行。因梁某未履行其担保义务,法院依法裁定执行其十万元的财产。主办法官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到梁某于2015年12月购置了一辆奔驰轿车,遂依法向南宁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天网系统追踪梁某的奔驰车。

2017年7月12日,天网系统发现梁某的奔驰车停在某停车场内,法院遂立即依法扣押梁某的奔驰车。梁某奔驰车被扣押以后,还假装自己是“法盲”,狡辩其与案件无关,法院不能执行其财产,并抗拒执行。在执行法官当面向其出示其亲笔手写的还款承诺书和法院告知其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的询问笔录后,梁某才意识到自己真的“落入法网”,立即一改其抗拒执行的嚣张气焰,向执行法官道出了自己的心声。原来梁某为韩某担保时,只是为了保证韩某不被拘留,以为法院“案多人少,过了就算了”,不会追究其担保责任。没想到担保期限一过,法院真的就执行来了。最终梁某与潘某达成执行和解,梁某在一个月内履行其十万元义务,逾期法院将评估拍卖其被扣押车辆。8月中旬,梁某在期限内履行了十万元担保义务,法院遂依法解除对其车辆的扣押,至此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为人担保,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而对被执行人拘留,被执行人往往都会拿“担保人”来做护身符,担保人在“保”住被执行人的同时,也要想到自己的一诺千金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一字千金”的法律责任,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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