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的‘从事’应当改为‘参与’”,“同意,这样表述更为规范”;
“第八条第二款的‘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应在开庭五日以前提出……’,其中的‘五日’是否需要修改?”;
“我个人觉得不需要修改”,“我个人觉得应当改为‘七日’,这样与刑法和刑诉法相关时间对应”,“这个是否有法律规定?马上查看相关规定”……
原来这是8月24日上午兴宁区法院刑庭全体干警在讨论刑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相关规范的一个场景。
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落实庭审实质化的需要,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侦查人员,包括证人、鉴定人员等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核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同时也是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对于防范冤假错案、排除非法证据、确立审判的高标准有重要的意义。
但侦查人员毕竟有别于一般的证人,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具体的操作规程,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享有的权利义务、出庭作证的规范、安全保障等等。因此,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操作进行统一的规范,有利于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所在。
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示范法院,兴宁区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经过认真调研,起草了刑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相关规范。下一步,兴宁区法院将向城区公安局、检察院征求相关意见,为正式出台试行打下基础。
自今年3月被区高院确定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示范法院以来,兴宁区法院结合刑事审判新形势、新任务,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化推进各项改革试点工作,先后出台了《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庭前会议工作规程》、《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操作规程》、《刑事审判流程规范化指引》、《刑事一审庭审规程》等多项制度和规程。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切实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