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兴宁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根据当事人小丽(化名)的申请,首次向当事人发出《离婚证明书》。
以往通过判决或者调解的离婚,没有离婚证,只能使用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来证明当事人双方已经离婚。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在办理户口、购房、出国、贷款等相关事务时,需要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就只能拿出法院的裁判文书或者调解书来证明离婚事实。但在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文书内容均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如夫妻离婚原因,详细财产状况等,这样极易造成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的泄露。
为了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兴宁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在家事审判中通过当事人申请的方式,向在该院经调解或者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制作并发出《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中只记载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类型及生效时间等必要的证明信息,不涉及离婚案件的具体事实,隐去了个人隐私等信息,并加盖法院公章予以确认,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同时便于当事人保管、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