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到执行款的那一刻,申请执行人黄某握着执行法官的手感动地说:“我知道法院案件多,任务重,你们执行的都是几十万、千百万标的额的大案要案,我的案件标的小,本来不敢来麻烦你们的,但是2000多块钱对我一个农民来说不是小数,我内心还是希望能拿回这笔钱。没想到那么多年都拿不回来,这次你们一个月不到就帮我执行到位了,真的非常感谢!”
原来,2009年12月,都安县农民黄某的母亲在三塘镇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该案于2011年4月经兴宁区法院判决生效,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黄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0余万元,案件受理费2481元由被告湖北随州某物流公司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告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阶段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随州某物流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迟迟没有给付。经法院多方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于2011年7月依法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转眼六年时间过去了,2017年6月,申请执行人黄某怀着疑惑和不安的心情来到兴宁区法院,要求恢复本案的执行。他跟负责接待的执行法官说明了来意:“我在新闻上看到广西法院正在开展百日清案活动,听说执行力度很大,我想来试试看能不能把我这个钱拿回来。我的案件标的不大,只有2000多块钱,而且被执行人在外省,路途很远,不知道你们法院会不会帮我执行?”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热情地向黄某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告诉其不管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不管执行标的是大是小,无论被执行人在哪里,只要发现对方有财产,一定会帮其执行到底,司法为民的宗旨永远不会变。
带着半信半疑的眼神,申请执行人黄某递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后离开了法院。专门负责恢复执行案件的法官拿到案件后,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随州某物流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在湖北省随州市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考虑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和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执行法官及时将本案委托给了随州当地法院代为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一个月后,执行法官收到了被委托法院的扣划存款回执,本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其中一个目标就是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兴宁区法院全体执行干警用实际行动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不因案件标的大小区别对待,为在全区基层法院率先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而不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