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兴宁法院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于6月20日上午,集中宣判4起涉毒案件,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八个月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城区十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并进行监督、指导。
铁证如山岂容狡辩,判你十五年没得说
2016年5月31日中午,被告人阳某明乘坐方某东(已判决)驾驶的面包车到宾阳县购买毒品,以70元每克的价格共购买“冰毒”108.74克,后两人一同驾车返回南宁市的途中被民警当场抓获,从二人驾驶室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净重108.74克)。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提出在侦察过程中受到刑讯逼供,致其身上有多处伤痕,为此,法庭通过审查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公诉机关提交侦查该案过程的录音录像,经当庭播放及办案民警出庭作证,证实被告人的损伤是自残所致,证明了公安机关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最后,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阳某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一唱一和”贩卖毒品,法网恢恢一个也逃不掉
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韦某胜携带毒品“冰毒”来到被告人吴某的住处。次日,吴某接到何某准的电话称要购买“冰毒”,韦某胜分装好五小包毒品“冰毒”交给吴某,由吴某与何某准进行毒品交易。两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五小包毒品“冰毒”(共净重3.31克)和毒资人民币500元。后在吴某的协助下,在其住处抓获韦某胜,并在房内缴获毒品“冰毒”五包(共净重25.56克)。涉案毒品经鉴定,成分为甲基苯丙胺。法院认为,两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均是主犯,被告人韦某胜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有立功表现,且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某胜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微信抢红包可以,微信转账买卖毒品要不得
2016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蒋某伟在南宁市兴宁区东州望州路口以微信转账2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国一小包毒品“冰毒”(净重0.78克,经检验为甲基苯丙胺),交易结束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7年兴宁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契机,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集中审理、宣判毒品案件就是刑事诉讼改革中的一项。本次活动得到了城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一致好评。同时,通过集中宣判活动表明了兴宁法院打击涉毒犯罪的坚决态度和决心,彰显了法律威严,向社会传递了正能量。
据统计,兴宁法院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共受理毒品类案件93件101人,审结91件98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有19件21人,有效遏制了毒品犯罪的嚣张气焰,全面推进了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社会的长治久安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