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远在广东的石某正准备利用公休假期到国外探亲访友,没想到在购买机票的时候被告知自己成为了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机票,好心情瞬间跌到了谷底。于是她火急火燎地赶到兴宁区法院,想要了解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执行法官翻出了“陈年旧案”为其答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2001年12月,原告邓某起诉石某归还拖欠的5000元借款,并提供了石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借据一份,法院立案受理。但是工作人员去到石某身份证的住址送达应诉材料时,找不到石某,该地址上查无此人,由于当时手机还没有普及,因而也没有她的联系方式,法院只能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审理本案,判决石某归还邓某借款5000元。判决生效后,石某没有履行义务,邓某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是终结本次执行。多年以后的2016年,邓某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查询到石某的财产,遂依法将被执行人石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是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判决生效十几年,自称从未借钱
对很多人来说五千元并非大数目,被执行人石某为什么十多年来都不愿意归还呢? 石某称:早在2001年的时候石某就已外出务工,和家人一直常住在广东,至今已十几年,因此从未收到过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不知道有这个案件的存在,如果不是此次购买机票受阻,还会继续蒙在鼓里。而且,石某称根本不认识邓某,也从来没有向邓某借过钱,借据非她本人所写,但是她承认身份证复印件确实是她自己的。 既然石某承认判决书认定的被告就是她本人,那她为什么不愿意承认借款事实呢?石某自己给出了答案,她称自己在2001年前后曾遗失过身份证,可能是被不法分子拾到后冒充了她向原告邓某借钱并写了借据。 对于石某的辩解,执行法官电话向申请执行人邓某进行了求证,邓某称当年认识石某才一个多月,对方就向其提出了借钱的请求,由于数额不大,自己有能力就同意了,时间过去了十几年,具体细节已记不清楚。
没有证据推翻原生效判决,只能尊重执行
由于石某所述没有证据支撑,亦没有得到申请执行人的书面认可。执行法官告诉她,如果想推翻原判决,只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对生效判决中的借据进行笔迹鉴定。但是现在本案已经生效,必须履行债务才能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石某意识到口说无凭,只能尊重法院的执行,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才能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申请执行人邓某同意,只要求被执行人石某清偿5000元本金即可,放弃主张逾期履行债务利息的权利,石某当场缴纳了款项,此案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看法:在此法官提醒,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已经成为一种无形资产,作为现代社会考核个人诚信的重要标准,个人信用不良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诸多麻烦。本案中石某因十六年前的一个小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无法购买机票、被限制出境,给她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因此,每个人都必须要维护好自己的信用,否则将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