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因案件需要,需要物业公司予以协助执行时,经常遇到物业公司“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在某些物业公司的词典里,法院代表不了法律,只有公司的法律顾问才能代表法律,没有公司法律顾问的准许,法院的法律文书就没有强制执行力。物业公司对法律的错误解读已然成为破解执行难的“拦路虎”。近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要求某物业公司协助执行时,就遇到了某物业公司拒不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拒绝协助执行的情形。最终,法院决定对该物业公司罚款十万元,以司法的强制措施捍卫司法权威,坚决打击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坚决打赢“执行攻坚年”这一场硬战。
【案情简介】
兴宁区法院在执行梁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遂依法裁定拍卖张某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某小区的房屋,在经过激烈的竞价后,竞买人周某以最高价竞买取得该房屋。在房屋的交付过程中,法院依法裁定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周某名下,并协助周某办理了新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在周某到该小区办理相应的物业变更手续时,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以张某尚欠物业管理费为由,拒绝将该房屋的物业手续变更至周某名下。
执行法官在得知该情况后,遂依法向该物业公司告知张某所欠物业管理费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并向该物业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物业公司协助周某办理相应的物业变更手续,但该物业公司仍以张某欠物业管理费为由,拒绝签收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对执行法官予以言语辱骂,藐视法律权威。在执行法官再三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下,仍拒不签收相应的法律文书。最终,法院根据该物业公司拒不协助执行的情形,决定对该公司罚款十万元。当该公司收到罚款决定书后,才深刻认识到藐视法律权威的严重后果,该物业公司相关的负责人也亲自到法院承认错误,并表态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协助执行。
【法官说法】
对物业公司而言,也许公司的管理制度上确实规定了遇到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时,必须向公司的法律顾问或上级部门进行咨询和报备。但法院在执行公务时,奉行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准则,任何以公司的管理制度来拖延或者阻碍执行的行为都是藐视法律权威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拒不协助执行的情形,对公司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或者拘留。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协助法院执行业务的培训,使协助执行更加规范化、高效化,这样既是对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