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中,当事人一方认为涉案款项是借款,而另一方则认为是赠与,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主办法官则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其为借贷关系。近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该起较为罕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5年5月25日,小芸因在韩国学习美容,购买仪器不够钱,让韦先生向仪器商转账支付14525元,后小芸仅偿还了10000元;2016年5月10日,韦先生向小芸微信转账1000元;同年6月1日,韦先生向小芸银行转账支付35000元,双方在微信聊天中提到借期3个月,月利率2%的内容。以上款项小芸均未偿还,经韦先生多次催促,小芸仍置之不理,无奈之下,韦先生将小芸诉至法院,并提供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决小芸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4万余元。
庭审中,小芸认为,二人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微信记录并非实名制,且极易伪造更改,韦先生提交的聊天记录截屏不具有完整性及合法有效性,且微信聊天记录中出现的小芸的身份证、行驶证等证件是二人同居期间,小芸要求韦先生帮忙购买保险时提供给的。小芸还认为,此次诉讼的产生是由于二人分手后,韦先生多次纠缠小芸未果,故意通过诉讼手段来打击小芸。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韦先生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内含小芸身份证正反面、车辆行驶证内页、银行卡照片等信息),与小芸的身份及银行卡信息相符,可认定该微信账号系小芸使用工具向韦先生借款的事实;通过微信语音,证明该微信账号是一女子使用的事实,佐证了韦先生的主张。故,韦先生与小芸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小芸偿还韦先生的借款4万余元。
法官提示:在通过网络聊天平台约定借款,或通过网络支付方式交付借款,因而形成借贷关系的,债权人应注意保留证据,最好是在线下形成书面的借贷及交付凭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