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一条短信价值七万九
——从信用卡短信验证码的回复行为看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作者:王星  发布时间:2017-05-24 17:36:22 打印 字号: | |
  “无需网银,无需电脑,只需要一部手机,只需要关联您的银行卡,每次交易只需要输入交易密码或验证码即可以完成付款……”您是否对这种快捷交易方式特别熟悉,是否感觉移动互联网络带来的便利。但别高兴太早,如果你丢失了绑定快捷支付方式的手机,或者不小心将验证码告诉了别人,那损失的只是一部手机吗?银行卡被“网络盗刷”了,法院该怎么判?下面就通过一个案例看看泄露信用卡验证码所造成的后果。

【基本案情】

2012年,陈某向某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为24000元,绑定了自己“138”开头的手机号码,并设定了查询密码、交易密码。2014年4月29日,案外人打通某银行客服电话,要求银行将陈某的信用卡原绑定的“138”开头的手机号码变更为“185”开头的手机号码,银行遂要求案外人输入该卡的交易密码。案外人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银行经验证通过,并向陈某“138”开头的手机号码发送动态验证码短信,要求陈某在收到短信后按照短信内容在半个小时内予以回复。陈某收到该短信后在半个小时内向银行发送了回复短信,某银行于是将陈某的信用卡原绑定的“138”开头的手机号码变更为“185”开头的手机号码。案外人输入陈某信用卡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后,开通该卡网银服务,同时激活该卡的“好享贷”额度为63000元。陈某的信用卡在2014年4月29日至2014年4月30日,通过网上银行向财付通科技和国付宝平台转账共22笔,总金额75958元。某银行客服发现陈某的信用卡消费异常后,遂于2014年5月1日电话通知陈某其信用卡交易异常,并于2014年5月5日电话与陈某核实是否是其本人变更的手机号码。陈某否认手机变更及22笔网上银行交易非本人操作,并于2014年5月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嗣后,陈某诉至法院,否认手机变更及2014年4月29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22笔网上银行交易非本人操作, 并要求某银行赔偿存款13200元,信用卡被盗刷的透支消费66000元由某银行自行承担。

某银行辩称:陈某泄露信用卡的使用信息及自己的身份信息,导致申请信用卡原所预留的手机号码被他人修改。在修改手机号码前,案外人提供正确的交易密码通过了银行信用卡中心系统的认证。对于银行电子系统来说,对密码的验证就等同于履行身份验证的义务。陈某再次将修改手机号码所需的动态码告知案外人,怠于采取防范措施,最终导致案外人通过新的手机号码开通网上支付功能,以该方式对陈某的信用卡进行盗刷。银行已经尽了足够的审慎义务与警示义务,该损失不应当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判】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在掌握陈某的信用卡卡号及交易密码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向银行申请办理变更信用卡绑定手机号码业务,银行向陈某办理信用卡时所绑定的手机号发送了动态验证码短信求证的事实;陈某也承认收到银行发来的动态验证码短信后并予以回复,只是目前双方在回复内容上产生争议。而基于对电信业务服务正常化及银行交易系统安全性的合理信赖,应可推定只有向银行交易系统回复了正确的动态验证码才能完成更改手机号码的效果。陈某称收到动态验证码后只是回复了自己的手机号,并没有回复其他内容,此时银行的举证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毕竟如出现短信内容回复不一致导致业务变更的情形,发生的概率是极低的。并且按照陈某所述,自己只是按照银行发送的短信提示要求回复了自己的手机号才导致了损失的产生,那么这条短信就成为其信用卡被盗刷的重要证据,且银行在发现陈某信用卡交易活动异常已经及时告知,陈某也及时前往公安机关报案,陈某应该知道这条短信的重要性,理应妥善保存,但陈某却未能保存提供。按照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银行在陈某信用卡绑定手机号码变更过程、开通网上银行及激活“好享贷”业务中已经正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过错,没有违约行为。陈某没有证据证明其诉请成立,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那问题来了,什么是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些规定确认了民事审判中的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

那问题又来了,我们该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呢?

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如关联卡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验证码等,在流程系统上做到完善;身份证复印件需要注明专用;在娱乐场所或者其他消费场所消费时,不要代刷卡,要亲自刷卡,输入密码时要用手或者物体进行遮挡,以防他人偷窥。若手机被盗,到第三方平台撤销快捷支付方式,及时致电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服,申请解除手机绑定服务,或可在支付宝页面取消绑定银行卡。使用电脑或手机时,千万不要登录不明链接或网站,要认真核对网站地址,避免登录木马网页,对于短信验证码那更是不能泄露。
责任编辑:吴昊

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和路23号    邮编:530002    立案查询电话:0771-2868270     五塘法庭联系电话:0771-4228770      昆仑法庭联系电话:0771-473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