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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轿车自燃 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作者:磨颖 卢秀逢  发布时间:2017-05-24 17:25: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许先生因其轿车自燃而遭受损失起诉销售商及生产商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2016年2月23日12时,许先生驾驶福特SUV轿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生了车追尾碰撞,随后,许先生的轿车被拉到汽修厂,经检验其损伤部位是:发动机罩,前保险杠,中网,尾部受损失严重,尾部排气管严重变形已脱落,保险公司核损金额为6200元。当晚,许先生自费300元做排气管修理处理后随即驶离修理厂,并继续在高速路上行驶。第二天上午9时40分许,该轿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起火燃烧,许先生当场报警,公安消防大队到现场灭火后出具一份证明,证明许先生的车辆烧毀。许先生认为,该轿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在驾驶车辆行驶的过程中发生车辆自燃,造成该车辆以及许先生车上物品烧毀,销售商及生产商应对其生产或销售的缺陷产品而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销售商广西某公司认为,车辆发生自燃原因不排除许先生的车辆事故发生而导致排气管破裂,许先生没有证据证实涉案车辆有产品质量缺陷,也没有证据证明卖家在销售车辆过程中有过错造成车辆存在瑕疵,故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生产商则认为,许先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花了300元修理后,在第二天继续行驶的途中导致车辆自燃,是由于车辆的油泄露等原因导致,且许先生的车辆开了几万公里不保养,是导致车辆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许先生主观推断是产品质量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亦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许先生有事故发生后对自燃车辆进行过不当修理行为,不能排除由此产生了安全隐患,许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燃车辆起火原因,可视为车辆是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且没有任何人为因素影响下自燃起火、燃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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