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某些被执行人拿着“唯一住房”这支令箭对抗法院执行,直到现在,仍有许多当事人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是否能拍卖一头雾水。如果你也不清楚,就让兴宁法院的执行法官通过下面这个案例告诉你答案。
李某与陈某、刘某夫妇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陈某、刘某偿还李某40多万元借款,因陈某夫妇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查询,陈某夫妇二人除了陈某名下有一套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遂依法查封刘某名下房产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法院通知陈某夫妇到法院领取查封文书,面对法院查封,陈某夫妇镇定自若,该签字的签字该按手印的按手印,临走撂下一句:你们查封了也拿我们没办法。
因陈某夫妇仍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裁定拍卖陈某夫妇名下房产,就在收到法院拍卖裁定书第二天,陈某夫妇二人带着律师提着异议书,怒气冲冲的跑兴宁法院投诉来了。称法院侵犯其合法权益,非法拍卖其名下唯一住房,要求停止拍卖。原来这就是被执行人陈某夫妇二人的小算盘,拿着唯一一套住房当保护伞,妄图对抗法院执行、规避执行。
然而,法律并未有让被执行人的意图得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金钱债权执行中三种可以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情形:(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本案中,申请人同意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以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因此就算被拍卖房屋是被执行人陈某夫妇二人名下唯一一套房产,法院依然可以拍卖。当法院执行局法官义正言辞的对其宣读法律条文时,陈某夫妇就像霜打的茄子——蔫了。
自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起,唯一一套住房不再成为阻挡司法拍卖的理由,妄图以“唯一住房”做保护伞的老赖们,收起你们的侥幸,依法履行才是唯一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