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5日,兴宁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陈景光主持开庭审理了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涉嫌犯单位受贿罪一案。本案是兴宁法院结合“百日清案”活动的契机,院庭长带头办案,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全面开启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一次庭审。作为本案重要证据之一的司法鉴定,对认定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是否构成单位受贿罪及罪责轻重起着关键的作用,结合本案庭前会议各方提出的意见,合议庭同意并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本次鉴定人出庭是兴宁法院全面铺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后的首次鉴定人出庭。
在法庭调查阶段,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的两名鉴定人在法庭的通知下,依法到庭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鉴定人从专业的角度一一解释和说明了鉴定结论的依据、计算方法和方式等。公诉人认为鉴定结论是由合法的鉴定机构,并且鉴定人员系具有相关的资质,作出的鉴定结论符合客观事实,鉴定程序合法,依法可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部分辩护人提出本案的鉴定意见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所涉及的单位受贿数额不明确,计算方式不合理,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应当采信该鉴定证据。合议庭就鉴定的相关问题亦向鉴定人进行了询问。
庭审中法庭给予控辩双方充足的时间发表质证、辩护意见。各项庭审程序环环相扣,有序推进,庭审活动张弛有度、规范高效,并认真听取了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通过严格规范的庭审,既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又维护了法律权威。本案将在庭后择日宣判。
本次庭审活动,是兴宁区法院在开展“百日清案”活动过程中统筹推进执法办案和司法改革的体现,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改革是该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重要组成部分,院领导带头办理案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采取多项措施鼓励、引导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同时探索证人、鉴定人权利保护工作,不断完善出庭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采信规则,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