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孙女铺床,不料却被摔个底朝天,造成伤残程度十级。近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2016年2月29日,李奶奶带着小孩睡觉用的被褥送孙女到南宁市某幼儿园入园。按相关规定,非园内作人员不能进入园内,幼儿园的铺床应由园内工作人员进行。但不知什么原因,该幼儿园却叫李奶奶自行去铺床。由于床的插销没有固定,使最下层的床铺可以拉出来,李奶奶踩在第一层床铺进行铺床,床的滑轮滑动造成摔倒。随后,李奶奶被送到医院,经医生诊断为:腰Ⅰ椎体压缩性骨折、腰椎退行性变。经鉴定,李奶奶的伤势为伤残程度十级。本想为孙女送被褥,却遭遇飞来横祸,李奶奶随即找到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却无果。无奈之下,遂起诉至兴宁区法院,请求幼儿园承担此次事故的70%责任,即赔偿李奶奶医疗费、伤残补偿费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幼儿园认为,李奶奶摔倒是由于其选择不当的方式操作所致,事发当天,李奶奶与其儿媳和孩子入幼儿园后未进入教室,擅自进入宿舍铺床,在铺床过程中,李奶奶选择踩上最下面的一张床欲到最上面的第四张床铺去,在踩踏时发生摔倒导致该起事故发生;另外,幼儿园的床铺无法承受成年人重量,李奶奶作为一名61岁的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不应选择踩踏床铺铺床,故幼儿园认为法院应驳回李奶奶的诉讼请求。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幼儿园在其管理规范中明确幼儿来园家长须亲手将幼儿交给老师,携带有物品的也一并交给幼儿园工作人员。事故发生当天为幼儿园开学注册日,李奶奶携带幼儿的床上用品进入幼儿园并自己动手为幼儿整理床铺,视为幼儿园允许李奶奶进入幼儿园管理区域并自行为幼儿整理床铺,幼儿园没有按本园的管理规范交接相关物品,也没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指导提示李奶奶如何整理床铺,导致其在踩踏幼儿床架时摔倒受伤,未尽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幼儿园对此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李奶奶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的风险和后果,其应当知道踩踏床架对于一个年满61周岁的老年人面临的风险和后果,却不计后果踩踏床架理事床铺,从而导致摔伤,其行为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确认幼儿园对李奶奶的伤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承担李奶奶医疗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损失共计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