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一起涉案标的超过四百万元的民间借贷案在兴宁区法院罗君院长审判团队的主持下成功调解结案,在“百日清案”专项活动伊始,院长带头承办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模范带头作用,也突显该院新成立的审判团队的高效运作。
2015年7月18日原告周某与被告郭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周某借款300万元给被告郭某,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月利率为3%。随后被告郭某又以相同的事由向原告周某再次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也是3个月,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周某分别于2015年7月20日将借款300万元整及2015年9月1日将借款200万元整共计500万元转账至被告郭某指定的账户。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郭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郭某偿还两次借款尚欠的本金390万元及利息49.5万元,同时要求以后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3%计算利息,直至实际履行本息完毕之日止。
5月11日,该院通过 “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的改革措施将案件文书送达等辅助性事务剥离后,该案分配到院长审判团队,由兴宁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君作为主办法官亲自主持办理。经过仔细的阅卷和对案情的分析,主办法官罗君认为该案虽涉案标的数额巨大,但是双方对借款事实均没有异议,仅在还款数额及利息的部分产生分歧,且经了解发现原告周某和被告郭某实为亲戚关系,具备调解条件。根据该院新审判团队的审判职权配置及运行规范,主办法官决定将案件交由其团队的法官助理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同时对调解方案进行指导和修改,力争高效结案。接收调解任务后,团队的法官助理立即通过电话将双方收案次日约至法院。在主办法官的指导下,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对争议债务进行逐项理清,耐心引导双方寻求契合点,同时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释明,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被告郭某同意支付原告周某借款340万元(原诉求中本金390万元中的一笔50万元款项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周某确认被告郭某已清偿);2、被告郭某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3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调解合意达成后,法官助理向主办法官报告,由主办法官确认后,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调解书,该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平息,亲情得以修复。案件从受理到调解结案用时不足两日。高效的案件办理获得被告郭某的称赞:“太高效了,而且是院长亲自挂帅办理,刷新了我三十多年来对法院的印象,给法官们点赞!”。
根据自治区高级法院出台的《全区法院大力提高审判质效2017年“百日清案”专项活动方案》精神,该院迅速部署“百日清案”专项活动,院领导主动包案,利用该院 “五大诉讼中心”和新型审判团队的新型审判格局优势,由院庭领导单独成立办案团队,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模范带头作用,带头承办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该起案件的快速调解办理,是该院通过科学调配审判资源实现审判工作高效运转的一个缩影,也彰显了该院狠抓司改落实和创新审判管理的初步成效,为全面完成“百日清案”专项活动的目标任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