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9日,南宁市兴宁区322国道七塘火葬场路段发生一起惨烈的道路交通事故。目前,该起交通事故案件已经过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刑事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现移送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9日9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桂AE217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南宁市兴宁区322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被害人黄某驾驶桂A63623号小型越野车搭载被害人毛某、梁某、谢某、侯某沿南宁市兴宁区322国道由西往东行驶,两车行驶至322国道722公里+900米处路段即将会车时,由于被告人李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桂AE2172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下坡制动过程中,车厢右侧后部与正常行驶的桂A63623号小型越野车右侧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桂A63623号小型越野车内司乘人员五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至五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该特大交通肇事案进行了立案审查,于2017年5月4日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