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5日上午,兴宁法院副院长陈景光主持组织召开了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涉嫌犯单位受贿罪一案的庭前会议。该案是兴宁法院全面铺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第一次庭前会议。为适应改革的要求,这次庭前会议在总结改革前庭前会议经验的基础上,一是重点探索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更为有效衔接,将更多的程序性事项纳入审查范围。二是切实落实法官助理参与庭前会议,并在庭前会议中承担相应的职责。
在此次庭前会议中,关于辩护人提出申请鉴定人出庭,法官要求其阐述申请的目的及具体理由。辩护人提出的该案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系证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具体的受贿金额,对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有重大影响,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鉴定意见作出的依据、计算方法、方式,并申请法院调取有关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问题的证据材料。关于申请鉴定人出庭,法官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认为鉴定意见的结论直接关系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应当进行专业的解释和说明,辩护人提出的申请理由适当,对辩方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的意见予以支持。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全程组织了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开示和证据交换,并认真听取记录双方的意见。庭前会议在进行一个半小时后顺利结束,辩护人及参会的人员对会议达到的效果十分满意,对法官及法官助理的工作一致给予好评。
庭前会议制度改革是兴宁法院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庭前解决管辖、回避、证据交换、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一些程序性事项,是避免庭审程序因程序问题而出现中断、休庭等情况的重要手段,法官助理参与并协助主办法官召开庭前会议,甚至尝试在庭前会议中独立组织进行证据开示、证据交换等一些力所能及的事项,有助于发挥其在审判环节中的协助作用,对减少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事务性负担,提高刑事庭审效率,促进庭审实质化起到积极作用。兴宁法院秉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积极在此项改革中进行创新,努力形成具有改革特色的“兴宁经验”。